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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南海仲裁案有违海洋法公约缔约精神

http://www.CRNTT.com   2016-08-06 00:05:09  


 
  审判将鼓励争议国在领土主权问题上的“滥诉”

  通常在海洋领土争端中,国家应利用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通过协商解决。单方面诉诸于国际司法的途径尽管在程序上是允许的,但却在未来的执行、对双边关系的稳定发展问题上设置了更多的阻碍,不利于争端的最终解决。同时,一旦创立了一国单方面提起就领土争议的仲裁而国际法庭判决的先例,对未来《公约》的公信力将会出现损害,引发“滥诉”的可能。众所周知,对以往案件的判决将会对《公约》的解释和发展起到推动和参照作用,以至影响未来的判决。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判决起到是鼓励一国利用国际司法,解决有争议的海洋领土以及划界问题,这对国际通行的通过双边谈判解决此类问题的共识是一种挑战,使领土归属问题更加容易出现法律意义上非赢即输的“零和博弈”现象。

  通过没有执行力、仅靠国家共识形成的《公约》体系来处理影响到国家领土主权的案件,对未来国际和平与稳定带来的将是更多的不确定性而非争议的最终解决。正像两位英国国际法律师描述的,“将复杂的,甚至充满对抗的地缘政治、军事争端转变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并且交由法官审理,还要使双方能够接受判决结果,这是此前国际关系中从来没有的现象,但如果能实现也是令人鼓舞的变革”。④菲律宾南海仲裁案,很显然是菲方强加给中国的,以法律相要挟的一次实践,它的顺利进行与仲裁庭的认可密不可分,对未来其他缔约国效仿此法,走法律的“捷径”起到了鼓动的作用,但对领土争议的最终解决,对和平最终的取得,也许并无益处。现实是,因为菲律宾仲裁案,中菲关系降至历史低点,而中国方面被迫做出“不参与,不接受”的态度如果在未来被广大国家所采纳,对《公约》的公信力将构成严重的打击,最终《公约》本身会被认为是问题的根源,遭到修改,甚至废除的命运。历史上,因被缔约国广泛诟病而被废除或者前途未卜的条约比比皆是,例如2009年欧盟国家签署的《里斯本条约》,在实行中就遭遇了来自不同成员国的抵制而至今前途未卜。《公约》一旦失去公信力,就注定面临着被边缘化,甚至终止的风险,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与此同时,国际上部分国家正是对《公约》在解决海洋领土归属问题上的作用持有怀疑,认为《公约》本身存有瑕疵而选择不加入《公约》或者采取签署但国内立法部门不批准的做法。例如,在委内瑞拉湾存在岛屿归属争议的哥伦比亚和委内瑞拉两国,就双双选择不加入《公约》(哥伦比亚签署但未批准《公约》),但两国后来经协商同意用国际习惯和地区性条约法来解决存在的岛屿以及海洋划界争议;南美洲的秘鲁也因为和邻国智利存在领土争议而选择不加入《公约》,但是并没有因此而限制秘鲁通过国际司法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事实上,秘鲁在2008年将与智利的争议提交到了国际法院(ICJ),在双边共同参与的基础上,国际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对该案进行了有利于秘鲁的判决。⑤以色列因为和黎巴嫩、塞浦路斯、埃及等国在地中海和红海的海洋争议同样选择不加入《公约》,并且更加倾向于采用单边的方式应对领土争议。以色列本古里安大学人文学院的院长大卫·纽曼(David Newman)表示,基于以色列周边的安全环境,以色列政府认为任何制约其行使包括巡逻、侦查等海上权利的法律,以色列政府都不会遵守。⑥土耳其也因为和希腊、塞浦路斯均存在岛屿归属等争议而同样选择不加入《公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认为其历史上“奥特曼帝国”所产生的历史性权利无法在《公约》中得到公正的体现和尊重。可见,除了美国拒绝加入以外,《公约》也并不是得到了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支持,《公约》需要通过团结国际社会来增加其公信力,而类似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裁决,造成一国强烈反对,另一国所谓的“权利”得不到维护的局面,只会分化国际社会,对《公约》的发展产生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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