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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分析:贯彻释法精神 刘小丽案是试金石

http://www.CRNTT.com   2016-11-18 00:09:04  


 
  然而,欧官裁判梁、游出局是依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以及《基本法》第104条,没有直接引用全国人大对《基本法》第104条的释法内容,相当于将其“束之高阁”。判词第9段意为即使没有释法,判决结果一样,是其对释法“多此一举”的曲折表达。有上述现象,表明人大释法与特区司法之间,欲求消除戒心、建立稳定的认受和适用关系,还有漫漫长路。

  对于梁游的出局,也许如欧官所说,即使不释法也能判决。那么就刘小丽的宣誓有效性,人大释法的指引更清晰。依据人大释法以及张荣顺的说明,除非是技术性的无心之失,否则只有一次宣誓机会。刘小丽在第一次宣誓时篡改内容,表示要“秉承雨伞运动命运自主精神,与香港人同行,连结议会内外,对抗极权…共同开创民主自决之路…”。第二次宣誓,她以平均6秒一个字的速度宣读誓词,不足100字的内容读了13分钟,显然表示她无意受誓词约束。如果不剪辑,没人能明白她是什么意思,更甚者,其人在脸书上表明宣誓是“虚伪”的,故此逐字读出是为了彰显行礼如仪的“虚伪”。

  如此宣誓,是侮辱港人及国人的智商。只要智商尚存,都能判断该宣誓与“庄重、真诚”相去甚远,应属不合格。随着事件发酵,她感受到了丧失议席的潜在危险,至少形式上不再抗拒,遂在11月2日正常宣誓“表现良好”。但依据释法内容及精神,其最后一次宣誓的机会应属无效。刘小丽案今日展开聆讯,主审法官仍是判梁、游出局的欧庆祥。

  相信刘小丽是给欧官出了大难题。何去何从,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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