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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宪法路径”与两岸政治关系

http://www.CRNTT.com   2016-12-11 00:09:02  


 
  2008年国民党重新执政以后,两岸快速走向缓和交流与合作,最根本的原因是两岸接受“九二共识”作为基础,两岸基本都认同一个中国原则,只是对一个中国内涵的解释有所分歧。换言之,双方在“一个中国”问题上有基本的连接点与共同点,从此和平发展成为两岸关系的主轴。不过,在探讨“一个中国”问题的过程中,两岸双方关切的重点各有不同。大陆方面关切的核心议题十分明确,就是要求台湾方面必须恪守一个中国原则,承诺“共同承担义务,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反对“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并以实现两岸和平统一为最终目标。大陆方面认为一个中国对外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则可以探讨,共同商议。台湾方面,关切的核心议题主要包括:首先,要求大陆方面“正视现实”,即正视两岸“分治”的现实,要求大陆承认或不否认“‘中华民国’依然存在的事实”,主张“中华民国”的“主权国家”地位,要求“中华民国”在政治谈判中不能被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矮化、地方化,要求两岸政治定位不能落入台湾被大陆“吞并”的陷阱。而且,要求在国际事务中的政治参与,谋求所谓的国际空间。

  鉴此,本文认为,要对两岸政治关系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首先要恪守法理基础,符合两岸各自的现行的宪法法理与法律规定,务必做到“合宪”、“合法”。由此可见,从宪法的视角切入,是两岸“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的可行而有效途径。其次要客观反映两岸关系现状以及各自内部的政治现实,最后获得双方都能接受的共识方案。

  目前两岸有各自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两者在法理意涵与“主权范围”上同属“一中架构”宪法。因此,要推动两岸政治关系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首先要恪守法理基础,符合两岸各自的现行的“宪法法理”与法律规定,务必做到“合宪”、“合法”。可见,从两岸宪法所共有的“一中架构”进入,是两岸“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的可行而有效路径。事实上自1949年以后,两岸政府依据各自的“宪法”都宣称对中国拥有合法的代表性,彼此隔海分治。彼岸从未放弃对台湾的国家主权,此岸也宣称“中华民国”的“主权”及于大陆地区,而且对宪法规定的领土范围未曾修改。60多年来,大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效统治与管辖,而“中华民国宪法”、法律与治权均无法适用到大陆地区,反之亦然。亦即,两岸在宪法主权与领土上是重迭的,但在宪政治权上却分立而有各自的管辖范围--“‘宪法主权’重迭同一、宪政治权平等分立”。尽管两岸政府所管辖的土地和人口有明显的大小之分,但彼此互不隶属,处于平等分治的地位。

  基于上述宪法法理与实践事实,两岸应共同认知,在两岸两个宪法秩序之下,形成双方“宪法主权重迭同一、宪政治权平等分立”的特殊现状,并避免对“一个中国”的“主权”进行零和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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