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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公投政治”侵蚀挑战一中框架

http://www.CRNTT.com   2018-12-29 00:11:58  


 
  四、台湾发动公投的途径及其采行性分析

  根据“公投法”原来的规定,发动“公投”有三种途径;现在修正案又增加了一种,目前总共有四种。

  其一,由“总统”发起“防御性公投”。依据修正后的“公投法”第16条规定:“当‘国家’遭受外部威胁,致‘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总统’得经‘行政院院会’之决议,就攸关‘国家安全’事项,交付公民投票”⑪。从其运作看,成案不需要经过“立法院”或公民连署程序,可较为容易地进入公投程序。2004年陈水扁发动“三二○公投”就是依据了该条款,当时陈水扁以“解放军正在威胁台湾的安全”为籍口直接发动公民投票,无须经过选民连署程序,也无须经过“立法院”程序。因此,当年陈水扁曾洋洋得意地声称,是他发现了“公投法”第16条(备注:在“公投法”修正前是第17条)这个“窍门”。

  其二,由“立法院”发动“公投”。依据修正后的“公投法”第15条规定,“立法院”对于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款之事项(即地方自治事项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认为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书,经“立法院院会”通过后10日内,交由主管机关办理公民投票。“立法院”的提案经“院会”讨论被否决者,自该否决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就该事项重新提出。从法条规定看,成案并进入“公投”程序并不复杂。

  其三,由“公民连署”发动“公投”。新修正的“公投法”第9、10、11、12、13条对公民连署发起公民投票做了详细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人的人数,应达提案时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总数万分之一以上。主管机关于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补正的提案后,应于30日内完成审核。

  其四,由“行政院”发动公投。修正后的“公投法”第14条规定,“行政院”对于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款之事项(即地方自治事项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认为有进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书,得经“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机关办理公投;“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的提案后,“立法院”应在15日内议决,于休会期间提出者,“立法院”应于15日内自行集会,30日内议决。“行政院”的提案经“立法院”否决者,自该否决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就该事项重新提出。

  对于以上四种途径的公投,均存在可能性,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途径一的可能性。就当下而言,通过这一途径发动“公投”的可能性并不大。从大陆来看,目前并没有将“武统”、“统一时间表”等议题提上议程,台湾当局没有理由沿循这一途径来发动关涉台湾前途问题的“公投”。但将来有可能出现这类公投以对抗大陆的统一。因为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今后随着两岸关系的发展,大陆会积极形塑和引导“以我为主”的新型两岸关系,在适当时机将国家统一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不难预料,台湾当局有可能会依据这一途径发动“公投”,煽动和凝聚台湾民意来抵制大陆的统一。除此之外,在中美战略对抗日益加剧的情势下,台湾当局为迎合美国牵制大陆而触碰了一个中国底线,进而逼迫大陆采取武力手段,这时台湾当局也可能会依据该途径启动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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