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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海峡不可任意穿越 | |
http://www.CRNTT.com 2019-08-30 00:06:15 |
尽管大部分美国军舰穿行台湾海峡的轨迹尚不可知,因日本公务船和美国军舰性质类似,美国船舶穿越台湾海峡的路径与日本公务船的轨迹大致不会相差太多。美国军舰穿越台湾海峡的路径可以参考日本公务船的航行轨迹。再加上2018年11月和2019年4月美国军舰的航行轨迹,我们可知,美国军舰大致是在台湾岛岸外24海里航行,包括在高雄外海避台风时,也位于24海里以外,且大体位置位于“台湾海峡中线”附近。 前述及台湾海峡在《公约》规定下的通行制度,只有《公约》中成为习惯国际法的通行规则才对非成员国有约束力。因此,美国军舰在台湾海峡通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还需要考察《公约》有关通行的规则是否成为国际习惯法。 1982年2月国际法院首次触及专属经济区的国际习惯法地位这一问题。在1982年“突尼斯诉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法院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可被视作现代国际法的一部分”。〔25〕在1984年“缅因湾案”中,国际法院指出,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某些条款“可……在当前被视作与一般国际法相符”。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的实质阶段,国际法院援引《公约》第58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指出公海航行自由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在1985年“利比亚诉马尔他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在法院看来,……各国的实践表明……专属经济区制度已成为习惯法的一部分,这是无可置疑的。”对于领海中的航行问题,国际法院判例指出《公约》第17条“无害通过权”和第18条“通行的含义”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但是,外国军舰在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仍存在分歧。综上所述,《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和领海无害通过权已经成为了习惯国际法,美国需要遵守。但是外国军舰或公务船舶在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并不是习惯国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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