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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地位未定论逻辑错误

http://www.CRNTT.com   2020-08-23 00:02:45  


 
  随着中美建交及两国关系正常化,美国炮制出的“台湾地位未定”基本上销声匿迹。不料,20世纪90年代,尤其2000年民进党上台后,岛内“台独”势力空前壮大,为实现其“独立建国”梦想,大肆宣扬“台湾不属于中国”、“台湾住民有权对其前途公投,有权自己决定是否独立”以及“制宪”等论调。而落实这些“台独”论调的前提必须是“台湾地位未定”。于是,“台独”势力旧调重弹,将两个和约中关于日本放弃台湾、澎湖列岛的模糊表述加以扩张性解释,以此作为“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法理依据。

  (二)“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目标指向是“台湾共和国”

  其实,上述论调与岛内“台独”势力主张的“公投制宪”、“2300万人决定论”等是一脉相承的,它们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去论证和支撑“台湾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与此相联系,有“台独”论者谎称,1945年日本放弃台湾和澎湖列岛的相关权利后,国民政府从同盟国手里接管台湾,只是受同盟国委托“托管”台湾,而非“接收”台湾。既然如此,岛内2300万台湾住民就有权通过“自决公投”结束“托管”,包括有权获得独立。“台独”势力蓄意将国民政府对台湾的“接收”说成“托管”,纯属歪曲历史事实,其目的是为论证“台湾地位未定”。还有“台独”论者以“台湾地位未定论”为基础,进一步杜撰出“台湾已为‘国家’实体”的论调,他们援引1933年通过的《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所确立的国家构成四要件,即固定的居民、一定界限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与他国交往的能力,据此推论“台湾已经是‘国家’实体”。由上可见,“台独”势力为给其分裂活动披上合法性外衣,可谓煞费苦心,杜撰出一整套“台独”理论和论述。

  为清晰表达起见,笔者采用素描手法,将前述“台独”理论体系简约为:“三个否定”+“一个坚持”→“一个目的”→“台湾共和国”。具体说来,所谓“三个否定”,即指否定或歪曲《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2758号决议三个国际法律文件的有效性;所谓“一个坚持”,是指坚持和强调1952年《旧金山和约》的“有效性”;所谓“一个目的”,是指“台独”势力“三个否定”和“一个坚持”的目的是为论证“台湾地位未定论”,继而为通过“2300万住民自决”、“公投制宪”来建构“台湾共和国”奠定“合法性”基础。

  结语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领土的一部分,我们绝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把任何一块中国领土从中国分裂出去。正如2020年5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反分裂国家法》实施1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那样:从中国人民数千年来开发台湾、历代政府管辖台湾的历史文献,到《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联合国2758号决议等国际法律文件,再到中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有关台湾的历史、法理和事实,均充分证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无论“台独”势力如何企图篡改歪曲台湾历史事实,如何企图包装“台独”主张诉求,都不能改变其分裂国家的险恶用心;无论“台独”势力使出什么谋“独”花招,都是非法无效的;无论“台独”势力怎么折腾,都是徒劳的。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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