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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居民在大陆权利义务实践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21-07-19 00:05:16  


 
  首先,充分尊重台湾居民在大陆的治理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主体性。推动同等待遇和公民权利义务实践需要法律赋权和政策支持,需要政府机关的积极有为,但更为重要的是不能仅仅将台湾居民视为法律和政策的客体即管辖的对象,要考虑到台湾居民切实的感受与需求,要认知到台湾居民作为权利义务实践主体的地位,充分利用台湾居民的主体性和积极性。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祖国和平统一的进程中,大陆的法制建设和政策实践处于量变和质变的迭加发展状态,随着越来越多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大陆相应的法规、政策等可能滞后于形势发展实际,而来自于台湾居民的切身诉求与实质参与就能够使得相关的法律适用、政策规定等更具有广泛性、针对性和可行性,也逐步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与治理体系的完善。而且在保障和增进台湾同胞权益的实践中,台湾居民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和参与能力,在大陆积极争取改善境遇,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政府的政策创新,逐渐让法律适用和政策举措更加全面。在大陆的台湾同胞已经从早期较为单一的台商群体扩展为包括台青、台生等在内的多元群体,其相应的权益和诉求也逐步分化,大陆经济社会发展也日新月异,从投资扩展到就业、就学、生活及公共参与等领域所涉及的利益群体和参与主体逐渐多元化,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为主体的专门法规已经不能完全覆盖在大陆的台湾居民权益事项。因此,立法机关、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应充分容纳台湾居民的主体多元性、参与积极性和诉求多样性,逐步扩大治理主体范围。

  其次,合理处理台湾居民的属地化管理和服务,基于户籍地、住所和居所等构建台湾居民权利义务实践的属地管理模式或者委托管理模式。就当前的制度规定而言,袛有拥有大陆户籍的台湾居民才能充分实现公民权利义务及同等待遇。相当多的在大陆的台湾居民并不拥有大陆户籍,在具体空间上是附著于住所或居所的,而公民依据住所和居所管理制度所享有的社会福利、公共服务及其便利程度都要低于户籍人口。因此,大陆方面可以考虑对于台湾居民权利义务实践的属地管理灵活处理:一方面,将住所、居所的属地管理比照户籍地管理模式,台湾居民在大陆住所、居所地的权利义务实践、所享有的社会福利及公共服务等可以参照户籍人口的公民权利实践和同等待遇;另一方面,对于台湾居民在大陆住所、居所和户籍地的登记条件和准入资格以及相应权利义务实践的处理标准应比大陆流动人口更为灵活和宽松,因为大陆流动人口在其户籍地能够充分实现其公民权利义务。在具体操作上,鼓励台湾居民按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和户口管理规定等办理暂住登记、居住证及户籍登记事项,并参照户籍人口逐步享受对应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如台湾居民在大陆居所地办理暂住登记后即可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就业权利、教育权利等,办理居住证后逐步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居民待遇,全面放开台湾居民在大中小城市及建制镇的落户限制,合理确定特大城市落户条件,在积分落户制度中对于台湾居民的身份进行加权赋分。

  再者,妥善利用台湾居民的大陆相关证件的区分功能,基于台胞证、居住证和大陆身份证的功能差异构建分层治理机制。台胞证最初的功用仅为台湾居民入出大陆的旅行证件,随着越来越多的台湾人在中国大陆长期居留生活,台胞证已经成为台湾居民在中国大陆的合法身份证明及法律证件,台胞证在实际效果上已经是应用范围最广泛、最普及的特殊身份证。台胞证也能够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具有中国公民权利义务这一规范相对应,客观上确证了台湾居民即是中国公民,因此可以作为台湾居民在大陆具有作为中国公民权利义务的法律证明和证件,未来可以以台胞证作为依据在全国层面构建台湾居民管理与服务的统一协调机制。而居住证则证明台湾居民在某地有了较为稳定的居留事实。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将依法享受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劳动就业、参加社保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而各省区市则结合地方实际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居住证具有一定的户籍权益替代功能,而且居住证提供的福利和服务越多,地区差距越小,户口户籍的吸引力就越小。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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