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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少数民族权益“结”与“解”

http://www.CRNTT.com   2021-09-06 00:04:44  


 
  关于支撑“少数”因素的理论,依照国际人权法的理论,少数人权利一般指有四个向度的权利概念:一是指在民族、种族、宗教、语言或性别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个人权利;二是作为少数群体整体的对外的集体权利;三是指少数人群体排除国家和个人干预的消极权利(Defensive rights);四是作为一种要求国家提供帮助予以实现的积极权利(Entitlements rights)。〔37〕英国人权问题专家杰伊·西格勒认为,少数人是数量上具有一定规模,在肤色、宗教、语言、种族、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由于受到偏见歧视或权利被剥夺,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中长期居于从属地位,国家应当给予积极援助的群体。〔38〕国内学者认为,在少数人权利理论看来,少数人是指那些处于社会弱势或边缘地位的具有种族、民族、宗教和语言等方面特征的少数群体。〔39〕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指出正义的两个原则,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另一个是差别原则。〔40〕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与少数人的权利保护相结合,可从三个方面证成“少数”因素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一是公平正义的首要要求是少数人和多数人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二是少数人和多数人应该在共同所属的领域实现机会均等;三是权威部门在进行利益分配的过程中要贯彻正义原则,辨析少数人和多数人客观存在的差异和不平等状态,对少数人作出适当倾斜,实现实质正义。

  上述理论,无论是国际人权理论上的少数人权利论,还是罗尔斯的正义论两原则,都是支撑少数民族“少数”因素正当性的理论基础。正确认知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相关理论,将理论联系实际,应产生如下基本判断:少数民族是不同于其他民族(有权与众不同、并有权自认与众不同)的民族,但与其他民族完全平等,并有权因其不同而得到尊重,且不受歧视地享有人权。〔41〕换言之,少数民族与非少数民族之间的差异应得到肯认,差异之肯认是在多元社会中达成平等的前提,肯认差异的目的在于促成多元族群的现实存在。但在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同时,也应注意少数民族权益泛化问题,不可一味地护权,应平衡理论与实践二者之间的关系,避免前述案例的再次发生。

  (三)制度设计与现实需求的平衡:专责机构设置、职能与运行机制的精细化安排

  如前所述,台湾地区少数民族专责机构的成立多是源于政治考量,相关硬件建设的营运绩效并不理想,实践中颁行的政策计划的预期目标也难以度量,少数民族专责机构所面临的窘境,亟需对机构的设置、职能与运行机制作出精细化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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