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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法理台独”现实危害需密切关注

http://www.CRNTT.com   2024-05-27 00:01:26  


 
  第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所谓“中华民国政府”在法律上应属叛乱集团或地方当局,外部势力对中国内政的非法干预是台湾当局得以长期占据台湾的现实因素。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中国内部政权更迭的完成。朝鲜战争爆发后,杜鲁门发表“6·27”声明,鼓吹“台湾地位未定”,宣布美国第七舰队进驻台湾海峡,公然侵犯中国主权,意图以武力干涉中国统一进程。在此背景下,中央决定“打台湾的时间往后推”。⑦此后,中国政府一面坚持“一定要解放台湾”,反对美国干涉中国内政,另一面积极探索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可能性,提出“中国政府愿意同台湾地方的负责当局协商和平解放台湾的具体步骤”。⑧在这一阶段,台湾当局在台湾的持续存在是中国内战中止的结果,而导致内战中止的因素既包括美国的军事干预、也包括中国政府对台方针政策的调整,其中美国在台湾地区的军事存在显然扮演着重要角色。根据国际法学说和实践,如果一个政治实体的独立地位并未得到母国的同意或为国际法所反对,那么其是否构成“实效统治的政府”的判断将适用更严格的标准,“除非稳定的政治组织已经建立起来,而且公共权威已经强大到足以在没有外国军队帮助下在本国领土上伸张自己”,难以认定一个主权国家已经确定地建立起来。⑨台湾当局的状态正符合上述情形:中国政府始终坚持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当局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美国的军事侵略和武装干涉,因此无法认定台湾当局得以在“没有外国军队帮助”的情况下稳定存在。因此,台湾当局并非具有实效的政府,而只是在美国军事干涉的背景下存续的一个叛乱政权或地方当局。

  第二,随着中央政府提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为服务于祖国统一大业,台湾当局不再被明确界定为一个叛乱集团,其性质宜理解为受到中央政府实质影响和支配的一个地方当局。在中美建交、美国军事干预“退场”的背景下,台湾当局虽然继续存在,但是它从未实质脱离中央政府的实际管辖。“台独”分裂分子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实际统治过台湾”的观点,并不符合事实。国家统一前,中央政府对台行使主权的方式突出表现为捍卫和巩固一个中国原则的实效性。一则,中央政府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对“台独”分裂活动产生极大震慑效果,从而在宏观层面对台湾的前途问题形成决定性影响。二则,在国际场合,中央政府一贯反对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活动,台湾当局的国际参与问题必须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立场的前提下,以中央政府同意和接受的方式处理。三则,在两岸场合,中央政府还通过在台海周边地区进行常态化军事演训等形式,对台湾地区开展不以台湾当局的意志为转移的实际管辖。这些都是中央政府对台行使主权的现实例证。

  台湾当局的存在,是两岸政治对立背景下的特殊政治现象,既不具备法理上的正当性,也不具备政治上的自生、自主性。两岸政治对立是国家统一前的非正常现象,如果根据武力解放的方针,它将随着解放战争的完成而迅速终结。在历史上,台湾当局得以在解放战争的过程中得以继续存在,是外部势力非法干涉的结果。在当下,根据中央政府确定的“愿继续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同时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的基本方针,台湾当局的存在只是有限范围内暂时延续的特殊政治现象。这种存在是范围有限的,因为在国际场合或中央政府切实开展实际管辖的两岸场合,台湾当局并不存在根据其自身意志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条件。这种存在又是暂时性的,因为一旦台湾当局制造重大“台独”分裂事变,国家将采取非和平方式完成祖国统一,那么台湾当局的存在也将随之终结。根据国际法学说,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对内具备实效性、对外具备独立性,二者不可分割。“独立”意味着“一个政府在法律上不是在另一国政府影响之下”。⑩而上述分析说明台湾当局恰恰只是在法律上受中国政府影响和支配的一个地方当局,而非所谓“独立”的政治实体。

  总之,台湾当局的法律地位只是一个仰赖更高权威而得以存在的叛乱政权或地方当局,而并非一个独立的、实效的政府,遑论“主权国家”的政府。相应地,台湾也就不具备国际法上的“国家资格”,而只是中国的一个地方单位。赖清德等人所谓“台独已经实现毋须宣告”的说辞,只是“台独”分子用以圆谎和掩饰“台独”目标无法实现的话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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