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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开创不了“新时代”? | |
http://www.CRNTT.com 2009-01-24 11:18:44 |
现在人们总说美国是“美国国家”,连美国人自己也这样说。但汉密尔顿、麦迪逊这两位宪法的主要设计者当初最担心的却是民主,具体地说,就是民主选举产生的议会。他们担心,这个议会自恃有人民的支持,倾向滥用权力,侵入其他部门,制定专横的法律,形成议会专制。 为此,制宪会议设计了好几种种机制来制约国会。首先,把国会分设为两院,他们对参议院尤其寄予厚望,希望参议院可以制衡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众议院;其次,他们设立了一个由选举人团选举产生的强有力的总统,让他可以否决议会的法律提案;最后,他们又给予联邦最高法院及其所设立的下级法院以解释、适用宪法的专有权力,从而可以对议会制定之法律进行违宪审查。总之,他们希望在民意之外,引入理性与美德的因素,从而实现优良的共和主义治理。 不过后来的历史证明,议会固然可能心血来潮滥用权力,总统的理性与美德也未必靠得住,有的时候,甚至最高法院也很固执。到二十世纪以后,尤其是罗斯福以来,随着所谓“行政”概念的出现,总统权力急剧扩大。 幸运的是,美国的宪政结构是比较均衡的,当初授予议会、最后法院的权力,尽管受到总统权力的侵蚀,也依然足以构成对总统的制衡。比如,众议院独享预算制定权,参议院独享宣战权,后者还审议总统提名的官员人选。同时,即便总统与两院同属一个政党,总统可以轻松推动国会通过自己提出的预算和立法,但法院仍可对这些立法进行司法审查。 现在很多人希望奥巴马可以重复罗斯福总统当年的“百日新政”。但人们似乎忘记了,当年罗斯福曾经被迫放慢新政步伐。1935年5月27日,在《国家产业复兴法案》实施将近两年之际,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谢克特家禽公司诉合众国案中,以九比零的投票结果惊人一致地宣判,该法违反美国宪法。随后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宣告其他新政法案违宪。正是这一系列判决,促使罗斯福总统不得不反思自己的新政方案,消除了其中的激进因素,尊重美国的政治与社会传统,仅满足于对此进行必要的改进,而不是颠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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