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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的深层追问才刚刚开始

http://www.CRNTT.com   2009-02-24 08:29:38  


 
  警方21日的解释在刑事司法程序上,实则是将“李荞明非正常死亡事件”推向了“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李荞明的死亡真相,不但关乎李荞明及其家属,更直接关乎普某某的命运。值得关注的是,从迄今为止的信息公开看,普某某被完全隔绝于媒体与公众。当然,作为嫌疑人的普某某在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不能随便接受媒体采访,更不能去跟非侦查机关组织的“网友代表”见面。但刑事诉讼法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律师也可以通过会见嫌疑人,将一些不涉及侦查秘密的信息带给公共舆论。来自控辩双方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媒体形成平衡报道,而不至于只有警方的自说自话,造成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既成事实———失衡报道的恶果,很可能会使公众在信息的被动接受中,先入为主地认定普某某就是“罪犯”。鉴于此案已经成为舆论公共事件,有关普某某的信息也应有一个便捷的公开管道。 

  当然,“躲猫猫”事件更深层次的追问,还在于看守所的管理体制。李荞明系当地警方认定的嫌疑人,又被关押在由当地警方管理的看守所,在李荞明非正常死亡后又是由当地警方来调查,这种侦查与羁押合而为一的体制,长期以来为人诟病。在多数法治国家,看守所与警察机构相分离是当然的制度选择。之所以这样设置,理由在于,看守所的基本职能是保障侦查顺利进行并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而非仅仅指向前者。 

  年前有消息称,在已获通过的司法改革报告中,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现状将会有所改革,司法行政机关可能取代公安机关成为看守所新的管理者。我们期待这样的制度改进。只是就李荞明案而言,作为事发地主管机关的当地警方所披露的案件调查结果,至少在程序上已很难令人信服。为确保程序公正,由上级检察机关组织人员展开专案调查,当为可替代的方案。这既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定位相符,又事实上实现了异地管辖。 

  呼吁更高层级的司法介入,是因为我们关注个案的正义;推动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变革,是因为我们更要关注制度的正义。网民调查委员会已经成为过去,或许它还曾带给我们一丝丝的失望。但网络监督还要继续下去,监督的最终目标,不仅要找出“躲猫猫”的真相,更要给责任者以相应的“罪与罚”,给难以自圆其说的制度设计以应有的“改与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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