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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的“严冬” 到临了吗

http://www.CRNTT.com   2009-03-22 10:27:03  


   
  然而,我不得不遗憾地指出的是,仅仅认为严密法网,就能让贪官“严冬”的到临的想法未免过于天真。对贪官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大面积的从轻处罚,缓刑泛滥成灾,不仅仅源于法律的不完善,更在于贪官的现实政治的博弈能力仍然特别强大。贪官虽然被查处,但他们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他们仍然可以利用他们在体制中残存的力量,或者他们曾经呆过的利益集团,通过权力来影响和左右司法,获得一个从轻的处理结果。比如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的石雪案,石雪贪污2.6亿居然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只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按照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幷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幷处没收财产。”巨贪石雪的从轻处罚,显然幷不是什么法律不完善的问题,而是现实中体制博弈能力的问题。
  
  一方面,我在为法律和司法解释织密反腐的法网而高兴,幷且希望这种法网能织得更密一些。另一方面,我更希望,我们要如何在体制上来根除贪官这种影响司法的博弈能力,这是一个更为艰巨的任务。这方面首先要有赖于我们保障司法独立,要避免权力干扰司法审判,幷且要加大反司法腐败的力度,让贪官无缝可钻;其次,司法信息要更加公开和透明,有关贪官处缓刑比例的数据,我们目前只能引用那份2005年以前的老数据,但是,最新的数据司法机关也应当公开,否则我们何以知道,有关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完善后,对贪官的法外从轻处罚减少了呢?最后,我还想提出建立公众参与司法的机制的问题。有关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是一种没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因此,只有检察机关国家查处和提起公诉,法院代表国家进行审判,公众一般无法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无法对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如果检察机关与法院都有意放纵某位贪官,公众也就无能为力,建立一种公众参与诉讼监督司法机关的机制势在必行。
  
  当法网织密了,而贪官在体制内博弈无从展开,司法公开和透明,贪官的“严冬”才会真正到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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