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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制约中国股市前行的三大障碍

http://www.CRNTT.com   2009-03-24 08:57:11  


 
  所谓披露“大的小非”,是指对要卖出的“大的小非”必须预先披露。具体指:在未来一个月内,“大的小非”卖出的股份超过200万股以上者,均须提前10个交易日预先披露。让股民有知情权,保持市场稳定。而放飞“小的小非”则指完全放开。 

  如何排除“一股独大”高抛低吸形成的障碍 

  如何避免一股独大背景下形成的大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高抛低吸的资本运作的第三大障碍的形成,要从治标和治本的两个环节治理才行。具体对策有二: 

  (一)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来治标。对大股东的减持在信息披露上加以规范,可以学习海外发达资本市场的普遍模式,任何单一第一大股东要减持或增持其所在上市公司的股份,必须提前进行披露,以保护其他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何况中国普遍存在的持股50%以上的单一第一大股东现象实乃世界所罕见。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是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而且会对保持市场的稳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在单一第一大股东增持和减持提前信息披露上更加严格才行,以防止大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高抛低吸式的资本运作。 

  (二)通过逐步降低大股东持股比例,分散股东持股结构,打破“一股独大”来治本。原则上,控股50%以上的大股东在未来3-5年内应将其股权比例缩小至30%以下。这样,通过股权适当分散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使董事会由不同的股东董事及独立董事组成,从而最终解决利益共担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单一第一大股东由于“一股独大”,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高抛低吸的资本运作的可能。 

  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应把一股独大的国有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加以区别。 

  对于民营上市公司,可以从申请上市和上市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对于申请上市的民营公司,要求其单一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应不超过30%,甚至是20%。这是接受其上市申请的前提。另一方面,对于已经上市的一股独大的民营上市公司,应要求其在未来3年之内将持股比例降到30%甚至20%以下。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如果近年内由于国家战略需要不能降低单一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则必须由国资委对其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高抛低吸的资本运作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从长远看,通过降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幷普遍降低到30%以下,应是尽快进行的有效选择。(作者:刘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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