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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两岸定位最需要厘清的问题 | |
http://www.CRNTT.com 2009-03-28 00:40:26 |
他山之石:东西德如何处理与德国的关系 谈这么多,我们可以从东西德的例子来看看,他们如何处理彼此定位的问题,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样的启发?有很多学者认为,本人对德国问题有研究,一定是个德国模式的倡议者,其实不然,如何从德国问题中找到经验,有的可以参考,有的不符两岸情况,避免“拿来主义”,如何找到他山之石的经验,才有研究的价值,也才是个负责的研究者。 在四强占领德国四年后,1949年东西德分别立宪建国。1955年西德加入北约,在那一年以前,东西德均是由“同一性理论”来处理东西德与德国(即分裂前的德国)的定位关系;东德而且是主张“完全同一性理论”,认为主权与治权均涵盖西德,视西德为资本主义的非法政府。西德则是以“国家核心理论”来定位它与德国的关系,在基本法第23条中,明定西德的有效治理范围包括当时的12个邦(这12个邦是核心),但是也保留了“德国其他部分加入联邦时,应适用之”。这表示,将来东德各邦(非核心的邦)可以依据基本法加入西德。西德另一个坚守“国家核心理论”的措施在于仍旧使用以前德意志帝国时期,1913年的国籍法;西德基本法第116条表示坚持祇有一个统一德意志国籍的立场,并未藉基本法创造出西德国民的国籍。 在西德加入北约后,东德又加入了华沙公约组织,东德也开始转变其立场。在苏联的支持下,东德改采“分解理论”来处理定位问题,视分裂前的整个德国已经灭亡,东西德为两个新生的独立国家,彼此没有任何再统一的法律约束。 1969年西德的布朗德政府上台,希望与东德发展正常化关系,但是东德开出的条件是要对东德做国际法性质的国家承认,西德以违反基本法“再统一命令”为由表示不同意。最后在苏联压力下,东德让了一步,西德也基于现实让了一步。 双方的让步是西德对东德做国家承认,但是不做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简单地说,“西德承认东德为国家,但不是外国”。为何承认东德是国家又不是外国,这是因为西德认为“整个德国仍然存在,祇是暂时没有行为能力”。由于整个德国还在,所以东德不是外国。东西德之间因此是“特殊关系”。 1972年东西德基础条约(Basic Agreement)就是在西德以“国家核心理论”、东德以“分解理论”为基础下签署,因此,这是一份“同意歧见”(agree to disagree)的条约。对于西德而言,基础条约是个“临时协定”,因为德国统一问题还没有解决;但是对于东德而言,基础条约是个“永久条约”,因为已经没有统一的问题,原有的德国早已分解为东西德两个不同的国家,而变得不存在了。对西德而言,基础条约并没有阻碍西德继续追求统一;但是对东德而言,“基础条约”是个不统一的条约。 西德所以会同意签署条约,是有其政治考虑。由于德意志民族长期分裂,一直到1871年才完成统一,在1954年又开始分裂,漫长的历史中祇有短短的74年统一。布朗德认为,如果东西德再长久不接触,德意志人民之间的认同将会彻底断裂,因此希望经由基础条约的签署,与东德关系正常化“以交往促使改变”。但是,西德在核心问题上不让步,即不对东德做国际法的承认。西德政府的另一个法宝,就是在基本法层次(即宪法层次)仍然坚持“同一性理论”,视西德与德国为同一,并绝不放弃统一。东德人民(也是德民众)祇要愿意,到了西德立刻可以领西德的身份证,因为西德就等于德国。 两德基础条约签署以后,东西德分别加入联合国。到了1980、1990年代,几乎没有人相信德国还会统一,包括西德人自己也祇剩下不到百分之十。如果没有冷战的突然结束,两德的永久分裂几乎确定。但是历史吊诡的是,当大家都绝望时,冷战突然结束,柯尔总理的快刀斩乱麻,促成了德国的统一。柯尔所以能够速战速决,引用的就是具有“同一性理论”精神的基本法第23条,东德各邦就是依据这一条“加入”了西德,完成了德国的统一。“同一性理论”最终发挥了它的功能。 总结而言,西德在宪法层次坚持“同一性理论”(属主观的认定),但是在与东德关系上采用“部分秩序理论”(属客观的事实)。西德在政治上妥协,但是宪法上绝不让步。东德在宪法与对西德关系上都是采取“分解理论”。基础条约可以视为东西德在双方定位上的法律大斗法。历史另一个可能的发展,如果当时东西德没有统一,东德极有可能会在冷战后欧盟的东扩中,与其他十个东欧国家一起加入欧盟,那么德国的统一就真的是遥遥无期了。果真如此,当时签署条约的西德总理布朗德也有可能成为放弃统一的“历史罪人”。对支持德国统一的人,可能会高呼“好险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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