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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乎情理止乎法律 虽不中亦不远 | |
http://www.CRNTT.com 2009-04-17 11:36:28 |
猴年马月狗日这天,睡龙先生亲眼看到一份合同,颇令人郁闷。具体原委如下: 某高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甲方),与该校数以千计的教职工(简称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乙方在签约当日付清全款,“甲方于2008年2月29日起开始交房”。 为防止有人对号入座,故意写作2月29日,以免惹上官司也者。谁能在黄历上找出这天来哉?古往今来,合同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古之时也,表述为“银货两讫”;今之时也,表述为“某时前交付”。像这种没有截止期限的合同条款,的确罕见。 依情理而论,乙方交了钱,啥时拿到房子却没有定准,怎能够想得通矣。好比男女约会,曰“今晚七点小树林见”。女士如约而至,等了一夜不见男士,二天前来兴师问罪。男士嘻嘻道:“我的意思是七点‘起开始’见面,今天见也不迟啊!”您要是该女士,能不扇他耳光乎?乙方心情,必如此类。实因对方做事,太逆情悖理了也。 依法律而论,“起开始”型的合同条款,给甲方在交房时间上提供了极大的自由度。按合同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甲方与乙方的约定,是从某年某月某日这天起开始交房,没约定到哪一天为止。所以既可以今年交,也可以明年交,还可以先交一两套以示开始,等三年五载后再交齐;实在惹毛了,等到二十二世纪再交,也不算违约。时至今日,事实证明甲方正在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给乙方交房。或有法律专家指出,这样的条款叫“霸王条款”。乙方人员闻之,大不以为然。嚷嚷说夫霸王者,坑人整人都是公开的干活,从不藏着掖着。甲方“起开始”的条款,既能损人利己,又能在法律上找到相应规定,端的高明,岂能与“霸王”同日而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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