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议事规则修改 抓住根本 | |
http://www.CRNTT.com 2009-04-24 11:19:38 |
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这是议事规则实行20多年来首次进行修改。此次,修正案草案规定为:“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前不久,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未通过提请查敏女士任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的议案,在媒体上引发一场“茶杯里的风暴”。有人认为,人大对于未通过查敏女士的任命应说明理由。笔者认为,这是打错了靶子,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由代议机构对官员任免进行秘密投票是一种政治惯例,幷不需要说明什么理由。要求说明理由就将选举当作考核而不是代表、委员自身意志的体现,而且还可能产生对代表与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现象。 真正负有需要说明理由义务的,倒是提请人大审议任免官员的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因为,无论是代表与委员,要对一名官员进行任命或者免职,就必须对被提请的官员基本情况有所了解,以判断其是否称职,是否具有任命或者免除的理由。代表与委员选举官员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官员要竞争某一职位,却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来说服选民与代表。从这个角度来看,人大议事规则的修改可谓抓住了根本,而且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进步。因为,原有的规则只是规定“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而修正草案则增加了对提请免职的议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但是,人大议事规则修正案还可以再向前进一步,那就是,在必要时,人大不仅可以要求“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而且,还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要求被任免的人员到会回答询问。这是因为,对于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具体的事件,不但书面介绍很难说明问题,就是有关负责人到场也很难说明问题,有些事情必须由被任免的人员自己到场,回答代表、委员的询问,让代表、委员有一个直观的印象,从而使得任免过程更加阳光、透明和公正。 如果人大对于官员的任免都能做到及时听证,代表、委员能经常对任免人员进行质询,而整个过程又是面对社会公开,那么,“暗箱操作”将大大减少,而不合格官员上台也将变得更难,这对于推进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将十分有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