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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六点直面三大矛盾 两岸相互默认

http://www.CRNTT.com   2009-05-11 00:15:17  


 
    (二)两岸当局“相互默认”之实践建议:

  所谓两岸当局“相互默认”,其最主要的意义是默认对方政权存在的现实性。此一政权存在的现实性的基础,在于此一政权在中国领土上行使治权的有效性、延续性和合法性。基于主权在民的原则,所以中国人对其政权的统治权力不作挑战,则该治权就具有被承认的合法性。那么如何表现其被“承认”的状态呢?主要的方式就体现在相互的交往互动和相互的称谓等具体的互动上。在相互“承认”的情况下,上至最高领导人下至任何层级的官员,都可以在必要的场合和场所进行所有的正式而正常的互动;由于两岸之间的特殊情况,因此,两岸的治权之间先行培养“相互默认”的合理性,作为彼此跨越政治障碍的第一步。由于这是史无前例的政治尝试,故而首先在实践行动逻辑上采取三大原则:

  第一是由下而上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此一原则下,凡属地方层级的民意机构、一般行政业务单位、官员完全开放互访与互动,并以正式头衔、职称互称,涉及官文书之往返和协议之签订,均依此原则,一体适用。
 
  第二是民意代表优先原则:在现在的国家中民意是所有国家施政的主要依据,经过一定程序产生出来的民意代表,代表了人民的意见,并在人民和政府之间具有桥梁和沟通的作用。北京当局的对台工作,既然强调“更寄希望于台湾人民”,则“相互默认”的实践中,也应该是可以完全开放进行有意义的交流。特别是地区最高民意机构之间,斟酌适当而对等的名称,进行定期互访,个别的访问和座谈则均应以民代之原本称谓,以示尊重、以示默认。

  第三是由行政、安全单位而军事单位原则:在两岸当局“相互默认”中的两岸当局,最直接的就是两岸行政、安全单位的直接接触;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看,行政、安全单位都是直接为人民服务的权责单位,同时也是治权机构的代表,所以两岸行政、安全单位的直接公开的互动是“相互默认”中最重要的、最具意义的一步。最后则是具有高度政治意义的军事单位的公开的互动。
 
  依上述的原则,两岸“相互默认”的操作性步骤是:地方政权和民意机构的承认和公开、正式的交流、互访;两岸最高民意机关的公开、正式的交流、互访;在行政、安全单位的互动上,若有疑虑或可以考虑以两块招牌的方式以为过渡,建立互信之后,再转而直接交流。

  其次在“相互默认”实践需求上也可以经由三个途径。这一部分尤其是北京当局必须解放政府即国家的思维模式,大胆尝试在国家统一前,涉关台湾事务或是大陆人士进入台湾地区,就和“中华民国”政府打交道的办法,以建立两岸当局“相互默认”的合理性。
 
  第一是业务需要:由于两岸两会自从2008年下半年重新启动协商之后,已经签订了六项方便两岸人民往来的协议,因此,前瞻未来两岸人民的互动必然是明显增加,自然而然两岸之间的纠纷也必然增加,届时势必有些紧急事故不可能完全由两会转手处理,故而两岸的业务需要将会成为迫使两岸当局不得不默认对方治权的主要途径。

  第二是认知需要:由于两岸的制度不同,常常是双方误解的根本。而台湾的学者赴大陆时很难得有机会与大陆官方座谈、访问,大陆学者到台湾又对进入公部门有所顾忌,因此双方学者对对方制度、运作的瞭解就十分有限。 仅仅是从文本的、字面的理解,我们以为为了提升两岸精英的相互理解,开放双方学者更大的自由空间,更好地创造双方相互认识、理解的可能,鼓励双方的学者比较没有顾忌的交流,从学者开启相互默认对方各级的公权力,是十分重要的途径。

  第三是权宜需要:在两岸事务中由敌对到相互默认,其中必有许多模糊地带,含混不清的场所以及状态,不可能完全周到地制订规范。故而大陆人士进入台湾地区之后,对于进入官方场合,应本乎权变原则,只要不是故意突显敌意,一般而言,以弹性、权宜、尊重的原则处理,以增加彼此的善意。
 
  其三在两岸“相互默认”实践上,也有必要强化同属“一国”立场。因此,凡是具有国家意涵的符号、颜色、声音、人物、称谓等,均不并列、并举。故而双方的最高领导人,或是行政权的最高负责人,在没有适当名义和正确的安排下,并不适合在两岸“相互默认”的初期见面、会谈;以防止有心人士故意扭曲,成为“两国”,或是“国与国”的并列。在大陆地区或台湾地区的国际场合,两岸人士共同参与时,以主办地区为中国,另一组代表为中国地区参与。非两岸地区之国际活动另议,以共同维护“一国”原则。总之,一国之内治权间的“相互默认”是政治学中的新尝试,所以需要两岸双方的诚意和互信,共同尝试,在双方有默契无协议的情况下,摸索出一条可行之策。以便为两岸关系的和平稳定发展,开拓新的徯径,搭建新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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