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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金融企业混乱 八大治理建言

http://www.CRNTT.com   2009-07-17 09:52:40  


 
                     贰、建议 

  面对如此金融乱象,不是没有相关配套措施,就是缺乏理论依据,政府政治力又过份操盘的行径,造成金融机构体质益形恶化,丧失竞争力更损及投资人利益。为建构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环境与法治、推动台湾成为区域金融服务中心,笔者希望透过整理名家观点,提出建言,作为周延相关法规与保护投资人权益之参考。 

  本文认为修法重点应包括金融法规的整合、消除金融监管漏洞、减少市场骨牌崩塌风险以及加强投资人和消费者的保护。笔者整理相关资料,提出建言如下。 

  一、尽速整合金融法规,加强投资人保护 

  就金融服务业而言,现行银行、保险、证券等法令部份有管理不一致与冲突性之情事,另外,金融跨业行销时代来临后,新金融商品日新月异、总类繁多,令投资人眼花撩乱。 

  主管机关正研议制订“金融服务法”,规划采取阶段性、渐进式立法方式,针对银行、保险、证券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事项予以整合。“金融服务法”草案为金融法律基本法(共46条),其着重在整合金融监理法规(原则)和加强保障客户权益等“防弊”的措施,但金融业各界在经过讨论草案二年后仍无法取得共识。因此,建议“金管会”邀集各金融机构代表与专家学者,共同参与“金融服务法”修正草案,尽速取得共识,提交政府作为立法参考,并送请“立法院”以早日审议通过;确保金融法令的一致性与加强保护投资人,提升“国家”整体金融竞争力。 

  二、金融监理与公司治理整合 

  落实金融机构设立独立董事,且全体董监事持股比例应可研拟提高规定,对于董监事或持股超过10%以上的大股东,其持股质押比率明定办法予以限制。对于委托书的征求也应加强规范与限制。另可引用证交法第十四条之四,要求所有金控公司须设审计委员会。金控母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应定期与子公司、从属公司的内稽人员、查帐会计师、财会主管开会沟通,进行审查作业,了解整体金控的内部控制与财务报表品质。 

  特别是采取事业群组织的金控,母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与子公司独立董事,应建立子公司与各事业群风险的计算与管控机制。秉持正确、及时、公平揭露之原则,建立完备之资讯揭露制度,提供各项有关营运、财务、董事会、股东会之资讯于公司网站及证期会公开资讯网路申报系统,以确保资讯的透明度。 

  三、修正银行法,强化预警机制并启动退场机制 

  修正银行法的现行规定,强化立即纠正措施,银行资本适足率应加强分级管理,除资本适足率逾8%,盈余分配可不受规范外,低于8%者,将采立即纠正措施,限制现金分配盈余或买回股份或限制业务,资本适足率降至2%或银行净值占资产总额比率低于2%,立即启动退场机制,将于九十日内派员接管。同时应加强对“金管会”职权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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