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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拯救“妖魔化法制新闻”

http://www.CRNTT.com   2009-10-23 11:39:38  


解铃还须系铃人,“妖魔化法制新闻”的问题还需要从媒体内部抓起
  中评社北京10月22日讯/中国网今天发表评论员唐时华的文章“谁来拯救‘妖魔化法制新闻’”,文章表示,“司法需要监督,但监督与暴力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有些案件的媒体报道,已经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独立,造成了司法与媒体的两败俱伤,造成了社会民众对司法与媒体的双重失望。‘妖魔化法制新闻’并不复杂,复杂的是我们的媒体自身的浮躁、短视和功利;‘妖魔化法制新闻’也不可怕,怕的是我们没有面对和解决的勇气和决心,怕的是制度、良知和责任的缺失。”文章内容如下:

  都说娱乐新闻擅长捕风捉影,但当下的一些法制新闻做得比娱乐新闻更娱乐;都说当下的悬疑小说扣人心弦,然我们的一些法制新闻记者的杜撰能力往往让专业作家汗颜;都骂“标题党”哗众取宠,可某些法制新闻从标题到内容,都远远让“标题党”望尘莫及。这就是我们需要关注的一个现象——“妖魔化法制新闻”。

  这种娱乐化的趋势,不可小觑,还似有越演越烈之势。为吸引公众眼球,君不见“妖魔化法制新闻”的表现令人眼花缭乱:一些媒体选择性地使用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提供的材料,导致案件的性质在报道时发生重大偏差;一些媒体在报道法制案件时,以情绪代替理性和法律,未经司法审判,就对审判结果胡乱猜疑,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有的媒体记者对案件本身不感兴趣,但是对案件之外的婚外情、性犯罪手段情有独钟,作煽情式报道、细节化描写;一些记者偏听偏信,肆意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以上种种,触目惊心,贻害无穷!

  客观来讲,新闻媒体作为记录者、观察者的披露、声援和呼吁,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是一种有力的监督。司法与媒体,天生就是一对相依相存的伙伴。但是,“妖魔化法制新闻”的现象,正在危害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关系的存在,损害司法与媒体的健康肌体。

  笔者看来,出现“妖魔化法制新闻”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媒体忽视了法制新闻本身的弘扬正气、传播法治的作用,选题和视角只关注是否的猎奇与香艶,追逐一些低俗的胃口,以达到畸形追求经济效益的目的;二是一些法制新闻记者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达不到法制新闻的专业性要求,尤其是一些媒体大量非正式记者采写新闻状况的存在,更是难以保证法制新闻质量;三是一些媒体、记者的职业道德和良知缺失,为了谋求非法利益而沦为个别人的“传声筒”,“有偿新闻”大行其道,“铁肩担道义,妙手着文章”的神圣职责被抛之脑后。

  司法需要监督,但监督与暴力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有些案件的媒体报道,已经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独立,造成了司法与媒体的两败俱伤,造成了社会民众对司法与媒体的双重失望。

  解铃还须系铃人,“妖魔化法制新闻”的问题,还需要从媒体内部抓起,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观念的转变。法制新闻的目的就是惩恶扬善,传播法治。一篇优秀的法制新闻作品,应该精彩纷呈,给人启迪。那种仅仅企图通过案件之外低俗内容来吸引读者眼球的观念,不仅是忽视市场理性需求的短视之举,更低估了读者的起码智商。

  二是职业道德构建。记者是“无冕之王”,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这支队伍的道德素质和良知,影响重大。为此,行业主管部门和媒体自身要大力进行行业素质教育,加大制度建设,彻底清除“有偿法制新闻”的存在,达到新闻记录真相、传达正见的目的。


  三是大力加强法制新闻记者素质的培训。 从新闻学的角度来讲,法制新闻和娱乐新闻等其他新闻的要求一致,但是司法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任何主观感情因素的添加都有可能带来司法衡量天平的倾斜。这就需要加大新闻记者法律知识和新闻写作知识的培训,加强对案件报道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的把握。对待报道的当事人,应该坚持全面、平衡、客观的立场,不掺杂任何意见或偏见,不带任何主观倾向;在具体写作中,连“春秋笔法”这样的方式都要慎用,更不能肆意添油加醋、捕风捉影。

  “妖魔化法制新闻”并不复杂,复杂的是我们的媒体自身的浮躁、短视和功利;“妖魔化法制新闻”也不可怕,怕的是我们没有面对和解决的勇气和决心,怕的是制度、良知和责任的缺失。

  法制新闻的“降妖除魔”,是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