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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泉:从美国军售看台湾问题本质

http://www.CRNTT.com   2010-01-20 00:28:43  


美国政府不顾中方反对,宣布要向台湾出售“爱国者”PAC-3型地对空导弹等武器。
  中评社北京1月20日电(评论员 李家泉)美国政府不顾中国方面的坚决反对,最近仍然宣布要向台湾出售“爱国者”PAC-3型地对空导弹等最新式武器。舆论一般认为,美中关系在奥巴马上台执政后正趋于好转,目前美国的这一做法,“很有可能使两国关系再度紧张”。笔者拟就比发表表以下几点个人看法。

  一、去年11月17日,中美两国首脑发表的《中美联合声明》指出:“双方重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一根本原则是指导中美关系的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核心。双方均不支持任何势力破坏这一原则的任何行动。”然而声明的墨迹未干,美国就迫不急待地派出在台协会主席簿瑞光赴台,露骨地发表了违背这个声明的谈话,并蓄意地对声明进行扭曲。薄瑞光胡说什么以上原则只适用于西藏和新疆,而不适用于台湾,这完全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最近美国又不顾中美签定的“8.17公报”,再次实行对台军售。难道美国竟然是如此毫无诚信的国家?

  二、1982年8月17日,中美双方签定的第三个联合公报,简称《8.17公报》,美国承诺:1、“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2、“它向台湾出售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3、“它准备逐步减少它的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如今已27年多了,美国执行了吗?执行得怎么样?而且自2008年以来,两岸关系已空前缓和,美国并一再声称,它乐见并支持两岸关系的这种和平发展趋势。然则,美国又为什么竟在此时此刻向台湾出售无论在性能和数量上都明显违反“8.17公报”的武器?这是在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还是在鼓励和制造两岸“武力对抗”?

  三、长时期来,美国售台武器,都以美国的所谓《与台湾关系法》为法理依据。这个《与台湾关系法》是1979年1月中美建交后的第四个月制定的,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此都非常不满和强烈反对。一是,这个《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内法,它与中美建交联合公报是冲突的,说明美国政府一贯的伪善和两面派做法;二是,多年来美国一直把自己国家的这个国内法置于两国“建交公报”这个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协议之上,这完全是一种蛮横的霸道做法;三是,美国的这个做法,正是中国民间所称“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设若别国也对美国的某一个州制定这样一个法,你美国能接受吗?这不是强权政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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