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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学家:黄松有是中国司法界的耻辱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20 09:00:25 |
19日,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腐败案一审宣判,因黄松有的大法官身份,法院从重处罚。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松有无期徒刑,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两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黄松有未明确是否上诉。 接受律师贿赂39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 对于390万元受贿款,黄松有分5次收取,行贿人都是律师。最大的一笔受贿款项是300万元,行贿人是陈卓伦。陈卓伦与黄松有是亲戚关系,广东一个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上诉到最高法院,陈卓伦是代理律师,找黄松有帮助协调,最后案子调解结案,陈卓伦给黄松有好处费300万元。 骗取单位公款120万元 黄松有还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 1997年,当时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允许开公司、办企业,湛江中院也有个“三产”,专门承担法院的拍卖项目。经黄松有批准,一个标的过亿元的拍卖项目被交给了一家拍卖行。成交后,这家拍卖行给湛江中院“回扣”近千万元,经中院党组研究,将其中的308万元给“三产”,名义是“支持下属法院”。但这308万元被黄松有和承包“三产”的法院工作人员等三人分了,黄得1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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