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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赔钱减刑”成为权力寻租的平台 | |
http://www.CRNTT.com 2010-02-12 10:33:19 |
所谓的“情”并非指的是感情,而是指综合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态度等情形的“情节”。 首先是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罪行是决定能否“赔钱减刑”关键的因素之一,如果那些情节极其严重、杀死多人的被告人也能在赔钱后减刑,那肯定会让人感觉不公。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就表示,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其次,所谓的“情”也指被告人的悔罪态度。 最后,所谓的“情”也指受害人及其家属以及社会民众的态度。如果被告人不能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原谅,民众对其意见也特别大,对其减刑就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赔再多的钱也不宜减刑。 以此对照审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钱减刑”的规定,在如何贯彻落实相关规定、防范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简单地把赔钱作为减刑的唯一因素的程序制约上着墨不多。这就要求法院要深入推行庭审程序改革,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开,在量刑程序上要对“赔钱减刑”进行公开辩论;其次,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将“赔钱减刑”的理由说透;最后,要将“赔钱减刑”的理由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防范“暗箱操作”和造成“花钱买刑”的恶劣社会影响。 (杨涛,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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