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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正式公布政改方案会否对澳门有影响

http://www.CRNTT.com   2010-04-15 08:39:58  


 
  当然,目前澳门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与《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的规定,及《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二零零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批准”,存在着可以向普选发展的空间,至少是增加行政长官选委会委员的名额,及由选委会委员提名,再交由选民投票选举产生。即使是立法会产生办法方面,虽然按《澳门基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今后仍将继续保留委任议员和间选议员,但按《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三条“二零零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可以在直选议员、间选议员的比例或名额上进行调整,亦即有可以增加直选议员名额,维持或减少间选、委任议员名额的发展空间。否则,就将成为一成不变的保守,不符合特首崔世安的“传承创新”的治澳及施政理念。

  何况,随着澳门特区各项工作的发展,及加强法治的需要,特区立法会审议法案的立法任务将会日趋繁重,适当增加一些直选议员的名额,是有必要的。这也符合《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关于第二、三有立法会委任议员名额保持不变,直选议员每届都有所增加的基本精神。(作者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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