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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改:功能组别改革后应保留

http://www.CRNTT.com   2010-06-02 11:59:32  


 
  事实上,民意在保留或废除功能组别的问题上,表现大致上是“五五波”。主张保留功能组别或加以改善后保留的市民,超逾四成;主张废除功能组别的市民,大约在三成六至五成之间。简言之,双方“彼此彼此”。在这样的形势下,无论是扬言“必须废除”或表示“原状保留”,看来都是不负责任的。“政制向前走”,无疑也包含了对功能组别的规模和产生方式作出改善。以这次的政改方案为例,增加的五个功能组别议席,全部拨归区议会界别,且由民选区议员以无记名投票产生。姑且勿论其增加了民主成分,实质上这也是对功能组别的一次改善。

“全面废除”难做到

  由以上情况可知,根据香港现时的实际情况,废除功能组别,并非是对香港最有利、最有益的政制改革方式。“一步到位”或“一步登天”式的政制发展,既不符《基本法》规定的“循序渐进”原则,也不符人大常委会二○○七年十二月的“决定”。这种极速、极端的政制改革,可能导致社会不稳或动荡,甚至出现分化或“天下大乱”的场景,那就不是社会之福和市民之福了。《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均确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体议员最终由普选产生的目标。人们不知道普选联或任何相关的反对派人士,他们到底在急什么?又怎么会“退无可退,等无可等”?再等多八年或十二年,难道天会塌下来?难道“八十后”因此个个“白了少年头”?“退无可退”与李刚最近引用的“退一步,海阔天空”相比,根本不在同一个坐标上,相距何止十万八千里?严格一点说,既然普选联有机会与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晤谈,提出一些诉求,却又在记者会宣称“退无可退,等无可等”,实在是缺乏诚意的表现。

  举例说,普选联提出的诉求之一,要将区议会界别的六席(原有一席加新增五席),经区议员提名后再由全港选民投票产生。这样的做法,既不符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不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相关的《基本法》立法原意是,功能组别立法会议员应由属于特定专业、行业和组织的选民选举产生。因此,若将选民基础扩大到全社会,并不符合这一立法原意。包括普选联在内的反对派坚持要“全面废除功能组别”,难免给人“夹硬嚟”的观感,也忘了孔圣人“欲速则不达”的教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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