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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工资的路子别走歪

http://www.CRNTT.com   2010-06-03 10:13:18  


  中评社北京6月3日讯/日前,南京市下发文件,规定南京各类企业每年最少给职工涨6%的工资,执行不力的企业将受到处罚。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此前沸沸扬扬的“工资条例”。当然,由于工资条例的具体条款还未完全公布,这听上去很美的工资条例,是否能如同想象般起效,还未可知。但“南京规定”中的问题,之后的工资条例却未必不会碰到,因此有其讨论之必要。对于国家出面“涨工资”,着实应该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正常涨工资的三种途径 有两种在我国走不通
 
  1、职工用脚投票

  跳槽是员工表达对企业不满的最直接做法,俗称“用脚投票”。举例:来自农民工输出地安徽阜阳的20岁机修工陈怒已经在深圳工作3年,高一辍学出来打工的他第一年工资800元,第二年涨到1300元,第三年没有什么涨工资的迹象,陈怒不再忍下去,而是选择跳槽。平常本来不会与他们约谈的某集团,由于金融危机招工难的压力,也不得不回到调薪谈判席,并在合同上注明工资增长机制。

  2、通过组织谈判罢工等手段与雇主博弈

  近年来,沿海地区一些企业工人通过怠工、停工、罢工的方式,向资方施加压力,要求提高工资、增加福利,被称为“用手投票”。但由于缺乏组织,自发的工人罢工常常出现失控,如打砸企业财物,与管理人员、警察发生肢体冲突,上街堵路等。东莞台商协会会长叶春荣说:“哪个国家都有罢工。合法罢工我不反对,了不起你不工作嘛,但不能打砸东西。我们台商对罢工当然怕,因为没有规范,事前没有谈判、没有预兆,不知什么人突然发起,还打砸东西、打人。”更关键的是,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罢工”没有明确规定。工人自发罢工发生后,地方党委政府甚至工会,往往既不反对,也不支持,只要求快速平息。

  3、影响政策法令

  在外国,人们可以通过影响政客或者议员代议的方式,最终达到影响政策法令的效果,实现加薪。比如原英国首相布莱尔就曾经为了收买人心,在大选前为全英国人涨了工资,上调了工人的最低收入。希腊教师为了要求涨工资,走上街头要求政府增加教育经费等等。但在中国,没有类似的方式可以让工人去影响政策法令。

  我们却走上了完全脱离成熟模式的道路
 
  1、“南京规定”是个“拍脑袋政策”

  不可能所有的企业赢利状况都是一样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情况千差万别,怎么能统一的套上“6%”的标签?所以,这样“近乎强制的行政决断”,体现的更多的是长官意志,既不是让身处问题核心的劳工亲自发言——即“组织谈判等手段进行博弈”,又不是靠真正的社会需求推动——即“影响政策法令”。而是让政府亲自出面,自顾自的下了规定。这不是很标准的拍脑袋政策么?既然是拍脑袋的政策,其特点必然是粗糙和不稳定的。

  2、粗糙的政策,让资方感觉不合理

  集体谈判是劳资当事人的平等、共同决定劳动条件、对劳动力进行合理定价的机制,双方均应基于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就劳资公平分配作出合理安排。作为政府,它不可能清楚,在最低标准之上,不同企业的薪酬如何设定才是公平合理的,政府不能强制性地对各企业作出规定。公平分配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由劳资平等博弈而实现。政府不能简单地确定一个名义上是指导性的工资增长比例,又一刀切地强制企业服从。本属劳资平等谈判解决的问题,不能以政府强制进行机制替代。如果以年检不通过、中止法人经营权为王牌,实行这种行政强制,则是严重的违法侵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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