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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与WTO会员体签署FTA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0-06-07 08:04:11  


 
  这是因为,根据“GATT”的相关规定,单独关税区需要经对负国际责任的缔约方提议并发表声明证实该单独关税区“在其对贸易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上”享有完全自主权。也就是说,作为单独关税区并不意味着其与国家主体会员具有同等的对外签订国际经贸关系条约、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力。因此,中国台北也就不能自由地与“WTO”其他成员进行经济一体化化安排。由于单独关税区不是主权国家,作为有限的国际主体,它本身没有缔约权,对外签订国际贸易条约、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资格必须得到其所属主权国的授权或确认,并且其行为与活动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换句话说,中国台北在没有得到中国大陆的授权或确认之前,它是不能与其他国家商签“FTA”的。因此,中国台北要与某一国家签署“FTA”,其前提是必须得到中国的同意和授权。

  诚然,正如马英九在“双英辩”中所说,两岸签署“ECFA”后,有利台湾与东盟十国签署“FTA”。这是因为,中国已先行与东盟十国签署了“FTA”。按照“胡连会”《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中所揭示的“促进协商台湾民众关心的参与国际活动的问题”,相信北京是乐于助其一把的,就像协助台湾“卫生署”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世界卫生大会一样。但至于台湾要与美国等国家签署“FTA”,就必须等待到中国先行与之签署,并得到中国的授权之后。这是马英九说得不够准确之处,也就难怪会被蔡英文拿来大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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