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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民调解或成法治社会歧途

http://www.CRNTT.com   2010-06-29 10:32:26  


 
人民调解范围扩张,权力化加强
 
 动员更多的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对于人民调解与司法的关系,草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动员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即将乡镇、街道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范围,同时提出“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此次的草案把这些内容纳入,扩大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范围,从原来的村民委员、居民委员会扩大到了城市街道、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2年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即规定了用判决手段维护调解协议的效力。200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也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此次的草案,也吸纳了这些内容。

  调解协议未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人民调解的效力,草案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对于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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