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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地记者通缉事件看澳门司法援助法案

http://www.CRNTT.com   2010-07-30 08:26:52  


 
  尽管说,澳门特区实行“一国两制”,与内地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而澳门立法会目前正在审议的《因执行公共职务的司法援助(法案)》的受惠对像是公共行政人员,与作为商业公司的凯思公司也有性质上的差异;但既然《因执行公共职务的司法援助(法案)》第四条明确规定赋予公职人员以名誉权“受损”为由,用公帑免费打官司控告包括媒体人在内的第三者特权,那么,就将会很容易重演仇子明被通缉的一幕——当势单力薄的《经济观察报》记者被凯恩公司起诉之后,势必会被广大的媒体记者同行同情,而一旦众多媒体有了怜悯之心,而且设想到自己哪一天也可能沦为“被通缉”物件的时候,可能会形成媒体记者的无形联盟,发起对凯恩公司的总攻,如果到了那一天,凯恩公司可能就不仅仅是“商业信誉”的损失。而不问报道真伪便决定对记者实施刑事拘留的遂昌县公安局,也势必会被人们质疑为由执法机关蜕变成了凯恩公司的“保安队”。——作为必须接受舆论监督,也被特首崔世安倡议要成为“阳光政府”的公共行政和执法机构,能否承担得起如此沉重的政治后果?

  实际上,记者这个职业已被列为高危职业。除了因为记者经常要在事件发生的最前线之外,还因为记者这个工作在宏扬正气、宣导政府政令的同时,还要批评社会的阴暗面,有良知与职业操守的记者都以此种责任为自豪。因此,政府的执法机构应该在背后保证其权利的实施以及人身的安全,而不是动辄就是“通缉”、向控告记者的人给予司法援助。

  舆论监督与代议机关监督、行政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公共和社会监督等一起,成为监督制度中的主要组成部份,是保证政府机关得以正常运转的关键环节和手段,也是防治公共权力腐败的重要机制。尤其是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依据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通过舆论机构或借助舆论工具,从善治的角度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的言行进行道义上的审核、评价和督促,当然也包括对官僚主义、缺德行为等社会不良现象的批评指责。舆论监督透明度高,时效性强,震撼力大,影响面广。它凭藉着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赞成或反对,拥护或谴责,评论或讽刺等意见形式式表达,对监督主体作出评价,表达民意,引导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从而对被监督者形成政治上、伦理上、人格形象上的压力,最终形成一种内外环境的震撼力,并在被监督者的自律和其他监督机制的配合下达到监督的目的。“得民心者得天下”是一个恒久的舆论监督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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