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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ECFA与CEPA的功能发挥至最大化

http://www.CRNTT.com   2010-08-03 07:57:42  


  中评社北京8月3日讯/“现在具有迫切性的,倒是‘中国澳门’是否应与‘中国台湾’签署类似‘ECFA’或‘CEPA’的问题。同样道理,‘中国香港’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澳门《新华澳报》今天登载永逸的文章“应将ECFA与CEPA的功能发挥至最大化”,内容如下: 

  昨日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在台北谈及到台湾与其他国家洽签“FTA”的问题,这使人也想到了与“中国台北”一样,同样也是“WTO”之下的以非主权国家的“独立关税区”名义参与的会员体——“中国澳门”,是否也可以与其他国家洽签“FTA”的问题。实际上,既然国台办主任王毅是以“合情合理对待,务实妥善处理”的方针来对待“中国台北”与其他国家签署“FTA”的议题,那么,作为已经回归祖国,明确了作为属于中国国家主权之下的特别行政区的“中国澳门”,就应更有权与“WTO”的其他会员体洽签“FTA”了。

  一九六二年五月六日,葡国正式加入“GATT”。葡国代表所有葡属关税地区接受了“GATT”的“临时适用证书”。按照“GATT”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甲)项的规定,“GATT”也适用于澳门。但是,葡国是“GATT”缔约方,而澳门不是“GATT”缔约方,故由葡国负责代表澳门在“GATT”中的事宜。

  根据《中葡联合声明》,在澳门的积极努力下,经中葡双方积极配合,澳门与“GATT”达成协商,同意澳门以香港的“转正”方式加入“GATT”。“GATT”秘书处于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发布《新闻公报》通知各缔约方,澳门自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一日起成为“GATT”成员。“公报”指出,澳门是于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一日由葡国政府按“GATT”的有关规定向“GATT”秘书处提交声明,而被视为“GATT”的一个成员。“公报”还指出,“GATT”秘书处还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平行声明,确认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符合“GATT”有关被“GATT”视为其成员所规定的要求。该“声明”还宣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继续被视为“GATT”的成员。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GATT”被“WTO”所取代,澳门也自动转为“WTO”的成员。澳门回归后,则改以“中国澳门”的称谓,继续成为“WTO”的正式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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