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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要守好两岸和平发展的底线

http://www.CRNTT.com   2010-08-10 00:22:06  


辜宽敏“两岸兄弟说”在法理上说不通。
 
  如何看待惩治“台独”分裂活动刑事司法的法律分析,是解决台独活动是否犯罪的问题。以大陆的刑事司法一般理论,犯罪活动所侵害的是特定的社会关系(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台独活动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

  (1)台独是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侵害全民族共同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

  (2)台独是危害民族生存发展的犯罪,是破坏民族的历史和文化发展的犯罪。主要表现为:撕裂族群、扭曲文化、割裂历史;危害民族历史文化的传承,危害民族生存发展。

  (3)台独分裂活动,公然挑战国际政治秩序,不但是国内犯罪,还是破坏国际政治秩序、危害地区和世界和平安全稳定的国际不法行为。

  (4)台独是战争犯罪。台独必然引发战争,其结果是生灵涂炭、财产毁灭、环境破坏。

  (5)台独是紧急危险犯罪,对台独分裂活动,应当明确宣示,属于分裂国家和民族的犯罪为危害巨大、最为严重和最为紧急的刑事的犯罪(类似战争、反人类罪)。

  当然,对台独分裂分子的审判和治罪的对象,应当有严格的限定,以犯罪主体论,只能针对推动台独实际步骤的执政党决策人物和行政当局人物,以及实际从事台独分裂活动的台独组织骨干人物。对民间、学者、团体的台独主张,不得进行刑事司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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