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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废令后的十字路口

http://www.CRNTT.com   2010-10-16 09:12:22  


垃圾处理和堆填政策的问题,引起司法争议。
  中评社香港10月16日讯/法学博士宋小庄今天在《大公报》发表文章“立法会废令后的十字路口”。作者表示:“香港回归两年,终审法院通过‘居港权’案确立了废除条例的先例,后来虽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解决了其产生的社会效应,但没有解决‘废例’的法律问题。回归十三年,立法会又以通过堆填事件,废除了上述行政命令。本来,在香港特区的三个分支权力的配置中,行政权力最大,立法和司法权力次之。但通过‘废例’和‘废令’,行政权力却沦为最弱的一环。英美等国政治体制的设计,都不是行政主导,但却能体现行政主导现象。香港基本法设计的本是行政主导法制,但连行政主导现象都体现不了,真应了孟子‘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话。”文章内容如下:

  香港特区立法会10月13日以史无前例分组表决的大比数(27-1-1和28-1-0),否决了香港基本法第7条和第48(4)条授予行政长官和政府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命令。

  行政长官颁布上述行政命令没有越权,不但有《郊野公园条例》的授权,而且基本法第7条也明确,香港特区境内的土地由香港特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批租。但却给立法会废除了。在此笔者要效法前港澳办主任鲁平在回归前曾说过的名句:“怎么办?怎么办?怎么办?”

            行政主导不能否定

  香港回归两年,终审法院通过“居港权”案确立了废除条例的先例,后来虽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解决了其产生的社会效应,但没有解决“废例”的法律问题。回归十三年,立法会又以通过堆填事件,废除了上述行政命令。本来,在香港特区的三个分支权力的配置中,行政权力最大,立法和司法权力次之。但通过“废例”和“废令”,行政权力却沦为最弱的一环。英美等国政治体制的设计,都不是行政主导,但却能体现行政主导现象。香港基本法设计的本是行政主导法制,但连行政主导现象都体现不了,真应了孟子“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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