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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客赔不赔?速解两岸法治折腾

http://www.CRNTT.com   2010-10-25 11:53:38  


如何实施赔偿,攸关民众情感。
  中评社台北10月25日讯/法学教授陈长文今天在《联合报》发表文章“陆客赔不赔?速解两岸法治折腾”。作者指出:“法治的可贵,正是在能未雨绸缪、预先妥为规划因应,而不是遇事再来个案决定,徒增争议骂名。两岸签署ECFA后,两岸交流将更加紧密,资源相互绵密流动的结果,可以想见将来的纠纷应该只会更多、更尖锐。”文章内容如下:  

  报载“交通部”次长叶匡时指出,这次因苏花公路坍方丧命的台湾人可声请“国赔”;至于死亡陆客是否适用“国赔”,“要研议适法性问题”。

  大陆地区人民有无“国家赔偿法”之适用?让我们先来看看“国家赔偿法”是怎样规定的?

  检索条文,“国赔”法第十五条“本法于‘外国人’为被害人时,以依条约或其本国法令或惯例,‘中华民国’人得在该国与该国人享受同等权利者为限,适用之。”可能是表面上相关的规定。不论是所谓的直接适用或是类推、甚至是比照,反正赶快去找大陆‘国赔’法,研究对岸到底有无符合平等互惠原则(姑且不论这样的前提要求其实并没有必要),再来决定,应该准没错!

  但确实的法律意见真是这样吗?我们再来看以下这两则实务见解:

  第一则是“法务部”八十二年八月五日(八二)法律决字第一六三三七号函的函释意见,结论是:参照两岸关系条例第二条第二、四款规定之意旨,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该条例及“国家赔偿法”,并无禁止大陆地区人民请求“国家赔偿”之规定,故大陆地区人民似应有“国家赔偿法”之适用。

  第二则是“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八○四号裁定(及台湾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国字第九号民事判决),对于荣民在大陆地区之继承人请求“国家赔偿”,并未视其为“外国人”,进而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而是直接予以受理。

  笔者并不是想实质讨论,以上何说才最可采。而是想严肃指出,两岸关系稳定发展的果实,得来不易,这是两岸都需要备感珍惜与呵护的。但是类如以上的案例,法律见解是“事到临头”再来研议,试问,两岸关系到底真禁得起几次这样的“折腾”呢?更何况,等到研议出来,不论是不是可以“国赔”、要不要用到“国赔”法第十五条关于“外国人”之规定?恐怕又是一阵口水争议,不管是抹红、涂蓝还是擦绿。

  法治的可贵,正是在能未雨绸缪、预先妥为规划因应,而不是遇事再来个案决定,徒增争议骂名。两岸签署ECFA后,两岸交流将更加紧密,资源相互绵密流动的结果,可以想见将来的纠纷应该只会更多、更尖锐。

  两岸谈判“先经后政、先易后难”,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最最基本的原则还是要“实事求是、解决问题”,除了“让利”以外,更要“讲义”。这正是笔者呼吁政府,ECFA后续协商,务必要能具体回应两岸法治落差的现状特色,从而,应尽速将“两岸法治交流”纳入后续协商的主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