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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官员转身成局长 问责就像打地鼠

http://www.CRNTT.com   2010-11-01 09:12:07  


 
  尤其需要警惕的是,即使到现在,在这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前市长头上,其实只有“党内警告”这么一个能够在党纪国法中寻到出处的处分,算是货真价实,可能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影响到该名官员的仕途。至于那被免掉的市长和局长的职务,根本无法在任何公职人员处分规章中找到依据,更不要说对官员有什么威慑力。只要“人才难得”,只要“组织需要”,再来一次短时间内转任他职,各方面条件几乎是完全具备。 

  “党内处分”作为五种党内纪律处罚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条的规定中,仅有“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的限制。也就是说,“党内警告”不会影响官员的平级调动,只是在一定时间段内无法得到提拔罢了。而具体到行政处分范畴,《公务员法》及相关处分条例中对公职人员的处分,在列的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也仅此六种处分,才会使得被处分公职人员在少则6个月、长则两年的时间段内,其“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影响。至于那个频繁在各种突发事件的追责过程中被使用的所谓“免职”,其实只能勉强划在干部任用的组织措施范畴,从来就不是一种于法有据的处分类别,也不会对官员的升迁有任何实质性影响。

  从语义学角度考量,“免职”与“撤职”的涵义极其近似,在日常生活的习惯表达里也几乎不被区别。但一旦需要进行严谨正规的法律表达,二者却断不能有丝毫混淆。问题在于,几乎所有的公职人员被问责案件,频繁被祭出的,却往往就是这个“免职”法宝。当然,每有问题被查处、事件被曝光,舆论风潮总是一时难平,公众对权责机关的追问也需要一个说得出口、拿得出手的交代。而另一方面,真正对一个公职人员进行问责,难免会遭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甚至是“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之类的说辞。在这样一种两难的处境中,“免职”便被选中,担此大任:既给公众一个官员已经被问责的感官错觉,又不对处分官员的进步产生实质影响。 

  “必须要有人为此负责”——— 几乎每次问题被查处后,舆论总是这么苦口婆心地吁求。但一个又一个官员,本应承担的责任,却被一句“免职”包裹得严严实实。谁在被欺骗,又是什么在被罔顾?有多少应该追究的责任被放过?有论者认为,“免职一周”是对国土部问责承诺的挑衅,殊不知问题的关键不在复职时间长短,而在“免职”本身——— 权力对公众知情的公然愚弄,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免职,免职,多少所谓的“追责”假汝之名?免职根本就不是处分,这样的常识亟待厘清,需要被不断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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