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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表达权是基本人权 | |
http://www.CRNTT.com 2010-12-17 09:31:28 |
什么是表达权? 表达权是一个宪法学概念,属于精神自由权范畴。在人权谱系中,自由权居于核心地位,大类包括精神自由、经济自由、人身自由,其中精神自由权包括精神内在自由权和外在自由权。精神的内在自由权即思想、良心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学问自由,它们是精神自由权的基础,但是这些内在的自由权只有表明于外部、传达于外部时,方能实现,这一实现途径就构成表达自由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表达自由是更为重要的自由,没有表达自由,人类的一切精神性自由都无法实现。 表达自由是一种信息沟通的自由,它意味着通过口头、书写或印刷以及其他手段传递信息和交流信息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就是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在世界各国的宪法中,它还常常包括请愿的权利。 表达自由通过各种各样的媒介来实现,例如公共论坛的演讲、报刊杂志以及其他印刷品,广播电台、电视、互联网以及其他电子通讯工具,还有绘画、雕刻、雕塑、摄影、电影、音乐、戏剧等等,表达自由的实现既可以通过口头方式、书写方式,也可以通过形体的默示方式;表达自由既包括个体的表达方式,也包括结社、游行、集会等群体、团体的表达方式。 表达自由既是个人自我表达和自我实现的途径;也是实现人民自治的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即通过表达活动,国民参与并实现政治决定。总之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对于社会,表达自由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可见,表达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但是,表达自由因为同时涉及个人和社会两个维度,其中的冲突也就难免,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均衡,如何划定表达自由的边界,也就变得十分重要,一定意义上说它甚至对于表达自由能否健康有效地存在具有决定性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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