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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如何看待“活雷锋”

http://www.CRNTT.com   2010-12-14 11:14:29  


 
  做好事的目的并不能掩盖过度使用暴力的过程

  路见不平见义勇为的中国传统美德,在美国法律体系下可能惹祸上身。此类事件关键在于制服歹徒的武力程度,避免“私人执法”,对抢匪穷追猛打,不但可能危及嫌疑人和自己的生命,还可能惹上官司。

  “私人执法”在美国遭到严格的限制,例如两年前在美国一位民众为了拦住驾车逃跑的嫌犯,用自己汽车撞向正在逃跑的抢匪,导致抢匪受伤而被以滥用暴力起诉,最后双方对簿公堂。在美国,有一条非常严格的法律:禁止私人执法。并且,做好事的目的并不能掩盖错误的过程,一旦在对嫌疑人“穷追猛打”的过程中出现过度伤害,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目的的正确并不能掩盖过程的错误。

  “每人都是他自己的一个岛”,不作为并不能产生责任

  实际上这种不作为的心态,在西方是有一定的思想根源的。英美法坚持“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每人都是他自己的一个岛”、“人人为己”的行为规则。古典英美法向来拒绝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就普通法国家而言,法律并承认不作为能产生责任,因此,站着看一个小孩在一个浅水池里淹死的路人不对不施援救承担责任,尽管他只要冒最小的风险就可以救小孩的命。

  就美国而言,按1897年的新罕布什尔州法院的意见,如果一个人眼看一个婴儿在铁轨上要被疾驰而来的火车压过,而他未这样做,并不能使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样的,一个人眼看着暴力犯罪的实施而无动于衷,也不会产生责任。因为非专业人员的“救助”或者“制止犯罪”,可能会对嫌疑人造成过度伤害。

  ※“消极的见义勇为——救助他人”被严格保护

  亚历山德拉诉丽莎案:救人成被告最终无罪

  从另一个方面讲,美国对“活雷锋”保护也是极其严格的,为了避免做好事反而惹祸上身的情况发生。美国一个著名的案例很好的阐释了这个理念:2004年,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外一名名叫丽莎女子将其救出,但丽莎由于没有专业的施救技能,导致了亚历山德拉车祸后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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