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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营建两岸共同体实验特区 | |
http://www.CRNTT.com 2010-12-19 00:06:58 |
(四)行政共治。 行政体系方面,由两岸公职人员共同参与。 在平潭任公职的大陆公务人员均需符合大陆公职的条件(包括行政与司法),在平潭任职的台湾人民,可以在台湾委托单位,招募符合公务人员(包括法院人员)程度的人员,经录取后,大陆认可其公务人员资格,并视同具备大陆公务人员条件。如果将来选择在大陆定居,享有应有的医疗、社会保险与退休金。初期,台湾方面可能会公开不接受台湾人民未来在台湾任公职接轨的主张,但是,我们相信,只要两岸关系持续往前走,未来这个问题不难处理。 平潭的规划者目前碰到一个难题,即台北官方不愿意配合海西或平潭的规划。大陆方面可以思考的是,台湾是个民间社会为主体的政治结构体,只要未来的规划能够让台湾在其中享受到利益,共同治理的概念是很容易被接受的。 在平潭任职公职的薪水,两岸人民均同职同薪,且不下于双方任何一方的标准。 (五)立法共治。 立法体系方面,民代会初期由两岸人民自行分别产生(即所谓“协和式(consociational)的民主”),两岸人民各依其自己愿意的方式产生。过一段时间后,经由两方共同同意后,以同一种方式产生。 由于两岸人民在平潭的人数会有不一定成比例的情形,建议以两层次方式处理。下层(可能以代表会为名称)以两岸人民所占的比例概略分配,上层(可能以理事会为名称)容许双方对其本身重要事务享有否决权。 透过如此运作,可以让两岸在平潭进行一种特有的中国式民主实验,一种符合中国文化特色的民主机制,而其结果对于两岸在民主制度方面的接轨应有其意义。 (六)司法共治。 两岸在平潭司法人员的甄选方式与行政人员相同。 司法体系方面,设置法院,在审判时,双方的法律均可引用,取其最有利于人民者(经由此一程式,两岸可以在司法方面统合与接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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