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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为何要提北北中当选无效之诉?

http://www.CRNTT.com   2010-12-31 08:33:34  


蔡英文突然提“当选无效之诉”,确实是不一定要计较输赢。其真正目的,是要强调自己才是民进党的“当家人”和“总统”提名人。(中评社 邹丽泳摄)
  中评社北京12月31日讯/曾在“五都”选后表态承认选举结果,不会因“连胜文枪击案”提出“当选无效之诉”或“选举无效之诉”的民进党主席蔡英文,近日却放风要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并已获中常委达成共识,将在今日下班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澳门新华澳报今天登载富权的文章“蔡英文为何要提北北中当选无效之诉?”,评析如下: 

  曾在“五都”选后表态承认选举结果,不会因“连胜文枪击案”提出“当选无效之诉”或“选举无效之诉”的民进党主席蔡英文,近日却放风要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并已获中常委达成共识,将由落选的台北市长候选人苏贞昌、新北市长候选人蔡英文和台中市长候选人苏嘉全,在法定的提起选举诉讼截至期的最后一天——今日下班前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选无效之诉”的法律依据,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一百二十条条:“当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选举委员会、检察官或同一选举区之候选人得以当选人为被告,自公告当选人名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管辖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一、当选票数不实,足认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二、对于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或执行职务。三、有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行为。……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之当选人,因政党得票数不实,足认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或有前项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请登记之政党得依前项规定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前二项当选无效之诉经判决确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经刑事判决无罪而受影响。”

  由上可知,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之当选无效要件如下:一、当选票数不实,致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二、对竞争对手的搓圆仔汤行为;三、以强暴、胁迫等方法妨害选民及选务人员之自由;四、妨害投票正确;五、直接贿选;六、间接贿选。但在上述“当选无效”要件中,多须以“足认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影响选举公正行为态样恶劣(使用强暴、胁迫、诈术手段竞选)为前提。然而在贿选部分之规定并非如此,一有贿选,即得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另外,《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也有“当选无效之诉”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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