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观察与思考 】 【打 印
骂菲国怨大陆 不如落实司法互助

http://www.CRNTT.com   2011-02-22 10:16:33  


强化两岸司法互助,打击跨境犯罪。
  中评社台北2月22日讯/澎湖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长管安露今天在《中国时报》发表文章“骂菲国怨大陆不如落实司法互助”。作者表示:“与其怪菲方、怨中国大陆,不如痛定思痛,在‘外交’工作上努力耕耘,与各该周边国家(或地区)与其怪菲方、怨中国大陆,不如痛定思痛,在外交工作上努力耕耘,与各该周边国家签署双边刑事司法互助或引渡协议。同时,彻底落实两岸的“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严重向对岸声明应遵守此协议,若台方政府能成功的依据该协议向大陆请求引渡该十四名人犯回台,或许能挽回一部分的尊严。”文章内容如下:

  近来所发生菲律宾引渡台湾籍嫌犯到中国大陆审判之案件,在台湾发生极大之政治效应,台方政府在舆论压力下对菲律宾采取强硬态度。而菲特使来台,更引起各方关注。惟本案之症结点究竟在哪,未来是否有更好的做法可以预防此类情事发生,笔者拟从两个层次来说明。

  首先,就国际法之刑事管辖权原则而论,各国(或地区)基于主权皆会自订在何种情况下对特定案件可实施刑事管辖权;一般而言,不外乎属地原则(以犯罪行为地决定管辖权)、属人原则(以犯罪行为人国籍决定管辖权)、保护法益原则(以国家利益被侵害为基准决定管辖权)、普遍原则(国际公认谴责之重大犯罪可以行为人被羁留地为管辖基准)、被害原则(以被害人所属国籍决定其管辖)。惟因发生管辖事由之原因可能不只一项,当跨越国境刑案发生时,就会产生如同本案之国际司法管辖权竞合现象,在国际实践上,基于“国家主权”绝对原则,除非双方当事国签订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或刑事司法互助条约,并无任意将刑事管辖权让渡与他国(或地区)之可能。

  本案中,犯罪行为地及缉获地均在菲律宾,依上述国际社会所通认之地域管辖原则,菲律宾取得实效上管辖权,台方虽基于“国籍”原则亦可主张对本案有管辖权,但在“我国”与菲方无邦交、双方未签订引渡条约情况下,只能基于平等互惠原则为个案协商,菲方同意主动放弃管辖权始可能遣返台湾。而大陆以诈欺的结果地与被害人均在中国(大陆)对本案主张有管辖权,并依中菲引渡条约请求引渡该十四名台籍人犯,在国际法上亦有立论之基础。

  惟基于外交惯例及相互尊重原则,菲方在逮捕台籍人犯后,应先知会台方以便展开交涉协商,过去台菲也向来如此。且两岸签订有“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大陆方面未依上开协议基于共同打击犯罪之宗旨知会台方,径行向菲方请求遣返台籍人犯,其行为不无违反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协议精神之嫌。

  因此,中菲两方在本案中之做法确属违反外交友好惯例,菲方应系基于诸多政治因素之考虑始为此种决策(例如:不久前发生在菲律宾的绑架中国旅客案、菲律宾持续接受中国三亿美金及高速公路建设的援助、台菲关系近年来无进一步发展等)。

  从国际政治的现实面来说,无论国际法如何规定、外交惯例如何实践,一国(或地区)是否能有效对特定案件实施管辖权,仍取决于各国(或地区)之实力。也就是说,有能力逮捕到犯罪行为人,或有能力基于相关协议要求他方将缉获之嫌疑犯引渡者,才可能真正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本案的关键点就在于台湾政府究竟有没有能力查缉此类重大跨境犯罪?有没有足够的政治实力要求对方依据台方的请求引渡人犯?

  故与其怪菲方、怨中国大陆,不如痛定思痛,在“外交”工作上努力耕耘,与各该周边国家(或地区)签署双边刑事司法互助或引渡协议。同时,彻底落实两岸的“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严重向对岸声明应遵守此协议,若台方政府能成功的依据该协议向大陆请求引渡该十四名人犯回台,或许能挽回一部分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