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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杀副局案为何改判死缓 | |
http://www.CRNTT.com 2011-04-29 12:06:19 |
一二审判处死刑 不过,“局长杀死副局长”的案情一出,旋即吸引媒体、社会乃至当地党政机关关注。一审、二审中,被告人宣雄均被判处死刑。庭审中,宣雄是否患有精神病,是本案一审、二审中争议的焦点,控辩双方主要就宣雄“在作案期间是否犯有精神病”展开辩论。 2007年5月11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宣雄除了承认“杀人”之外,对杀人细节等问题一概称“头晕不记得”。他说自己和陈振华并无矛盾,只不过工作中对一些事件有不同看法而已。 庭审中,宣雄的辩护律师提交了几份证据,称宣雄有神经官能症,曾患抑郁症。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宣雄进行了鉴定,鉴定显示:宣雄曾患轻性抑郁症,其在本案作案时并非处于抑郁症发病期,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结论真实、客观、合法,故对辩护律师提出重新鉴定宣雄患精神病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宣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陈振华的亲属经济损失350208元。法院还认为,被告人宣雄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行为。 2008年1月,宣雄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公开审理此案,宣雄重新提出精神病鉴定。2009年4月21日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宣雄案发时处于轻性抑郁症疾病期,对其于2007年1月3日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评定为完全行为能力。 鉴定机构提出建议:由于被鉴定人案发时处于轻性抑郁症疾病期,也就是说此时的表现与普通人群有所差异,建议量刑酌情考虑。对此,陈女士则认为,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员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应当遵循严格、公正、及时的原则,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实行回避,不可对案件的判决量刑提出具有明显倾向性的建议。 二审法院最后未采纳辩护意见,2009年9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2010年10月20日,陈女士在网上浏览到一则“广东局长杀副局长案死刑复核裁定发回重审”的帖子,说的正是她丈夫被害的案子。 她感到很奇怪,作为受害人的家属,她一点消息都不知道,法院也没有通知她,对于文中所说的凶手与她已达成赔偿调解,更是不知情,因为她根本没跟宣雄的家人谈过赔偿问题,因为她相信法律会还她一个公道。 “他家里人就是想花钱买命,我才不见他们呢,我相信法律、相信政府会还我一个公道的。”陈女士说,一个凶手能够事先准备好工具、选择合适的作案时间,作案过程如此周密,怎么可能是精神病?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什么还要等这么久?“说是自首,为什么自首前把财产转移,我申请法院执行一审中宣判的民事赔偿时才发现凶手家里根本没有什么财产,房屋也早被查封。” 二审之后,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宣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宣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宣雄作案后在亲属的规劝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不核准并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宣雄死刑的刑事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如今,杀人后的宣雄能否活下一条命,再次给人们留下猜想的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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