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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迹开发,商亦有道

http://www.CRNTT.com   2011-05-19 10:28:40  


相关法律法规缺位,只学表象不循原则,建福宫开发画虎不成反类犬
  中评社北京5月19日讯/建福宫会所一事在故宫的最新声明中告一段落,但类似的文物古迹商业开发现象在近年来却幷不罕见——太庙承办活动日租金数十万,饭庄开进颐和园……“商业化”现象频发,这样做是否合理?商业开发又有怎样的标准和原则?从海外案例中,或许能够找到部分答案。

  一、文物保护不拒绝商业开发

  商业化运作旨在缓解文物保护资金匮乏,减轻纳税人负担

  文物古建所需的维修保护,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单纯依靠自身的门票收入远远不够。无论是国内国外,目前主要依靠的还是政府拨款。商业化开发的方式,将市场的手段引入文物保护领域,通过私人承租等渠道,一方面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也能有效缓解文物保护普遍存在的资金匮乏问题。

  卢浮宫租场地拍电影,入账253万美元

  巴黎卢浮宫的财政预算中政府补贴比例一度高达75%,随着金融危机后财政预算的削减,卢浮宫一度因为员工罢工抗议裁员而关门。但目前,通过海外授权,会员募款等多种渠道,运营维修所需的预算卢浮宫已经能自给自足50%。单是出租出场地拍摄《达芬奇密码》,卢浮宫就入账253万美元。同处法国的凡尔赛宫也曾将一座附属建筑出租给比利时公司作为豪华酒店,将所得资金用于宫殿的修缮。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的商业开发都是公开透明,有报道可循的。

  二、市场开拓“有所为有所不为”

  商业化运作有规矩可循,古建筑改建需审议通过

  将一部分有居住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历史建筑进行市场化和商业化运营,以弥补文物保护和开发方面补财政投入的不足,是国际惯例,但是各国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通过制定文物保护名录,签订开发契约等方式,商业化运营,市场化交易的文物范围做详细的界定,对具体的开发方式也有原则的限制,一般都不能改变建筑本身的用途。

  在英国,“英格兰遗产”组织将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列入一张清单,目前全国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和历史遗迹共计50万处。按照价值大小,这些古建筑可以分为三个等级,属于第一等级保护的建筑约有2万处。列入清单的古建筑如果提出改建,都需要在古建筑保护组织“乔治亚集团”每月一次的会议上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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