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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女”为何不能想唱就唱 | |
http://www.CRNTT.com 2011-09-19 09:56:10 |
地方电视台并非绝对的“公共”属性 毫无疑问,管理机构对选秀节目的严密监管,是大部分观众感到不快的根源,这从收视率上可以明确反映出来。然而从逻辑上来说,这种监管却是正当和合理的。因为中国大陆几乎没有任何真正意义上的“商业电视台”,除旅游卫视之外的大部分地方电视台,无论从政策法律上还是从机构设置上,都是地方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即所谓“行政事业单位”,那么,作为事业单位,当然要接受上级的领导,不管这种领导有多么的无厘头,多么的伤害自己的利益。 然而,也正由于中国不允许私人电视台和商业电视台的存在,而电视的广告和收视市场又不可能不存在,因此这些“公共电视台”们实际上都是以商业电视台的方式经营,他们的生存也并不靠政府拨款,而且每年还要上缴大量利润。也可以说,他们实际上是戴着“公共”帽子的商业电视台,而且还籍由政府的政策,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垄断经营。 当然,人们习惯按照“公共”的逻辑来批评他们,认为他们大卖广告,却没有“社会责任”,也很少提供“公共服务”。可是,人们一方面认为,“公共”就是好,意味着公益和免费,然而至少从收视率反馈来看,却又对进行了“公共化改革”的重庆卫视并不买账。当电视台完全摒除市场考虑,即意味着它不用再去考虑受众的喜好,而只考虑自己认为受众需要什么——这正是市场化改革之前的逻辑,电视台认为自己的责任是教育和引导电视观众,而不是服务于观众的需要。然而,从市场上垄断赚钱,却不从市场和受众的角度考虑,这显然是对受众来说最坏的一种配置。 “公共”比商业更值得警惕 美国对电视台的管理一直由联邦通信委员会(简称FCC)负责,从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规定中可以发现,美国对政治宣传比商业对商业宣传更警惕,例如美国一直不允许业主在一个市场内同时拥有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同时拥有无线电视网和有线电视系统,理由是这可能导致受众在媒体全方位的“洗脑”面前无从选择,这一禁令直到90年代出台的《1996年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 Act of 1996)才被解除,因为此时已经发现,没有哪一家媒体公司可以垄断性的灌输信息。 美国于1948年1月通过的“美国信息与教育交流法案”更明确禁止美国之音等国营媒体对美国国内广播,禁令至今有效。“美国国会之所以制定这样的法律,是要确保美国政府不会把某个媒体作为喉舌,向国内公众进行宣传。”美国之音在其官方网站这样解释其只能对外广播的原因。该法案1985年被第二次修订,对美国之音及其他美国政府制作的针对海外受众的宣传品在本土传播的限制进一步收紧。 也许我们认为,公共电视台应该拒绝广告,全额政府拨款,“服务”于社会大众,而主导“美国信息与教育交流法案”修订的参议员爱德华.佐林斯基在美国国会发言时则说:“美国纳税人肯定不需要,也不希望自己的钱被用来支持政府向自己灌输宣传——当然,“公共服务”的内容可以不仅仅是政治宣传,但是,在新闻和服务类节目上,世界上做得最好的恰恰都是商业电视台,这充分说明,除非出于政治宣传需要,否则实在没有理由设立所谓的“公共电视台”。 □ 结 语 对比粮食和卫生方面的监管力度,和对“精神粮食”的监管力度,常常让我们怀疑两件事是不是搞反了。 (来源: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1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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