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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铁追尾事故处罚是否偏轻?

http://www.CRNTT.com   2011-10-08 11:33:40  


 
  “责罚相当”是处罚的原则。《刑法》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关于该罪,按最高检规定,所谓重大伤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即有规定而不遵守。若是因为没有具体的安全规程,则属于技术、管理规范缺陷,需从制度上亡羊补牢。

  而从公布的结果看,调查组认定的事故直接原因是:而调度员在未准确定位故障区间内全部列车位置的情况下,违规发布电话闭塞命令;接车站值班员在未严格确认区间线路是否空闲的情况下,违规同意发车站的电话闭塞要求。

  很明显,这些都不是无章可循,而是有章不循。那么,相关后续处理就应严格依法。“9.27”追尾事故造成200多人受伤,且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因此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无疑值得追问。

  还需厘清的是,经调查组查明,在未识别风险、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的情况下,申通集团维保中心供电公司签发了不停电作业的工作票,造成施工时供电缺失,并导致列车自动监控系统失灵。问题出在哪?是技术误判、意外情况,还是违反操作规程?若是违反操作规程贸然施工,或者明知有安全隐患而没有采取措施,那么责任人就不只是行政记过,而又涉嫌“安全生产事故罪”了。如果涉及电路的施工,上海地铁居然没有“风险识别”“防范措施”的管理规章,那问题更严重。

  同理,调度员在未确定是否有列车的情况下,就“违规”发布命令,那么正常的程序应怎样?须核实什么情况,得到何种授权,才能下命令?有何纠错机制?这一制度,是否足以杜绝追尾?这次何以会“违规”?……这些,都是公众最想了解,但调查结果未能准确释疑。

  事故调查意在还原真相,厘清原因,杜绝悲剧重演,并给市民一个负责任的明确交待:地铁是否安全?本次事故后是否已杜绝所有已知的技术缺陷和管理缺失?这才是公众最关切的。而这一切,必须建立在严格问责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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