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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扁议题 蔡英文其实早有定见 | |
http://www.CRNTT.com 2011-12-08 08:32:22 |
这就等于是强要蔡英文插手干预司法机关,在审理陈水扁的案件时,必须按照陈水扁的标准,对他作出无罪判决。实际上,陈致中所说的“讨回公道,而非有罪的特赦”,就是这个意思。 然而,即使是按照陈致中所说的“公平审判”,亦即“蔡总统”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对陈水扁作出“无罪判决”,也不能回溯于陈水扁已被终审定谳的案件。因此,蔡英文早已是对此是“心有灵犀一点通”,她在但她在接受英国“BBC”专访时就表示:“我会根据民意诉求,决定是否对审判过程进行司法覆核。” 而所谓“司法覆核”,较为接近对已定谳的案件进行“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但这与属于“总统”专有权的“特赦”并不是一回事,而是应由当事人或检察官提起,“总统”绝对不可介入。而且,“司法覆核”有“司法覆核”与“合宪性审查权”两种,前者是法院对行政违反的审查,,后者则是法院对“合宪性”的审查,因而又称“违宪审查”。也就是说,蔡英文倘若胜选并在就职之后,极可能会要以“总统”的职权,假借“民意诉求”,打一场“宪法官司”,向法院施加压力,推翻原判,重新再审。 其实,倘若蔡英文要释放陈水扁的话,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实施“大赦”。即不但可免其“刑”,同时也免其“罪”。这样,陈水扁就不用担心“有罪的特赦”了。但毕竟“大赦”不像“特赦”那样,只是针对个别特定的人或少数特定人群,而是针对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同一罪行的所有受刑人,而且既卸免其刑,更灭其罪,而且无论是已判刑者,还是在审讯中,甚至是在通辑未归案的涉案者,都可受益。故而倘是实行“大赦”,就将会“惠及”其他犯罪分子,成为犯罪分子的“大救星”。这样做的社会代价必将极大,因为无法起到惩戒犯罪的作用,且将能难以获得“立法院”通过。虽然可能被获“大赦”者及其家属的支持,但更多的人反对,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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