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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凭什么“闹独立”

http://www.CRNTT.com   2012-01-15 10:14:25  


  
三,某些国家为何允许公投? 
 
  国际法不支持,本国政府却支持

  在1994年,带有强烈民族主义色彩的加拿大魁北克人党(简称“魁人党”)赢得了魁北克省选。 随后,魁人党宣布,他们将在1995年进行“全民独立公投”,通过公投决定魁北克省要不要从加拿大独立出去。为此,加拿大联邦政府向加拿大最高法院要求宪法解释,提出任何独立公决起码应该有2/3的绝对多数才能有效,50%+1 的投票结果将不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而魁北克省政府则指出,魁北克首先属于魁北克人民,只要有超过50%的人支持独立,就已经代表魁北克人的选择,不过独立公投最后以49.4%赞成, 50.6%反对而宣告失败。

  2011年1月,非洲面积最大的国家苏丹通过南部地区公投实现了南部的独立,苏丹总统巴希尔表示会接受这个结果,让苏丹南部地区今年七月正式与苏丹北部地区分离。此外,并非“地处海外、遭受殖民统治并具有与宗主国完全不同文化”却通过公投实现独立的国家还包括科索沃等,如果按照相关联合国决议,魁北克,科索沃,南苏丹以及苏格兰等进行独立公投的地区,根本就没有进行独立公投的权利,但本国政府或最高法院的允许,为他们的公投开启了大门。
 
  地方主义是公投的法理来源

  那么,某一个地区自己决定自己在一个国家的去留,从法理上如何解释? 

  前面已经说到,公投实际上是“人民自决”,按照苏联等国的解释,国际法承认自决权的对象应该是现有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他们认为应该把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看作一个整体,因此这种自决是指人民不受(其他国家的)外来干涉地自由处理自己国家的事务,如果一国内的部分人通过公投宣布要脱离这个整体,那就是分离而不是行使自决权,是不能被允许的;而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中则承认在一个国家内部的一部分人也享有国际法承认的自决权,他们将自决权分为内部自决权和外部自决权两个部分,内部自决是自治,也就是一部分国内人民自我管理的权利,外部自决是独立,即人民脱离原有国家的权利。

  简而言之,苏联认为自决权的意思是美国人可以不受加拿大人干涉处理自己的事务,但是纽约人必须服从全体美国人的意志,因为“全体美国人”才是自决权利的来源和主体;而西方认为自决权不仅在国与国之间存在,在一个国家的内部也存在,例如美国的州议会可以否决联邦政府的法案,就是行使本州人民自己的自觉权。这种承认地方自决,将地方而不是“全体国民”作为公共权力起点的政治思想,一般也称为地方主义。地方主义认为,政治权力的来源是从个人到地方,从地方到中央。

  那么,一个地区在实现内部自决以后,可不可以要求实现外部自决,即宣布独立呢?从加拿大和英国的例子来看是被允许的。其实,奉行地方主义的美国同样面临“分裂”的可能,目前美国国内的拉科塔国和海螺共和国都宣称已经独立建国,只不过美国政府目前还可以无视这两个“主权国家”的独立声明。因为按照地方主义的逻辑,“闹独立”的政党首先要在本地的选举中胜出,如果连本地居民都不同意你上台,那么你就根本无权代表本地居民管理公共事务,当然也就无权提出公投的议题,魁人党和苏格兰民族党都是在地方议会的选举上台以后提出公投决议的,而拉科塔国和海螺国都还无法证明自己的声明是代表所在地区的选民作出的。美国最有可能独立的地区是阿拉斯加,目前阿拉斯加人口67万,注册选民47.2万,其中共和党11.9万,民主党7.1万,阿拉斯加独立党是第三大党,拥有1.3万注册选民,如果他们在州议会的选举中获胜,阿拉斯加就将举行公投决定是否脱离美国。此外一个叫“夏威夷王国政府”的组织也一直在谋求夏威夷独立,但这个组织目前只有数十名成员,在获得夏威夷州选举的胜利之前,他们的呼声还无法代表夏威夷人民,只能代表他们自己。

  英国对苏格兰的态度貌似开明实际保守。08年底,格陵兰岛的选民通过公投从丹麦政府获得了更大的自治权,这比给苏格兰人仅提供是否独立的单项选择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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