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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沪宁:“文革”反思与政治体制改革 | |
http://www.CRNTT.com 2012-02-24 11:29:16 |
四、在社会生活中缺乏一套独立的司法体制。“文革”当中,有许多违反法律的行为,实际上没有什么机构能加以束缚。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缺乏行政诉讼系统,对政治机构侵犯公民权利和人身自由的行为无处申诉,“四人帮”极其爪牙控制的政治机构可以为所欲为,一般公民无可奈何。另一方面,“文革”破坏了一般诉讼体系,公民之间发生的侵害权益的也行为无处申诉,结果出现了一些人打、砸、抢,出现了严重的侵犯人权和人的尊严的行为。不仅如此,公检法机构甚至合而为一,被用来推行“文革”,完全谈不上司法独立。这样“文革”愈演愈烈。 五、政治体制上没有完善的纵向分权机制。建国以后,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长期落后的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照般苏联模式的原因,结果形成了高度集权的体制。这种体制对于促进一个不那么发达的社会经济发展有其有效的一面,但也给政治生活造成了潜在的可能性:即如果发生失误,则整个社会都会被卷入进去。地方没有相应的权限,对上级决策没有法定的自主性。如果给予地方一定的权力,这些权力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规定来行使不受干预的话,那么在发生“文革”这样的内乱时,各地就有可能不被强行卷入一场错误的政治动乱中去,一般机构也无法强迫地方政府做出与宪法相悖的行为。由于过去缺乏这种机制,所以地方在发生“文革”时无能为力。 六、没有形成健全的国家工作人员制度。任何一个政治体制的活动,无论是合乎宪法的活动还是不合乎宪法的活动,均需要一定的人来作为活动的主体。“文革”发生时,由于没有严格和严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制度,结果为“四人帮”打击迫害忠良、安插和提拔帮派人物提供了可能性。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担负一定政治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任命或罢免,不能象“文革”那样毫无程序地任命或罢免干部。国家相当一级的工作人员,都应通过权力机关来任命或罢免。如果干部制度能保证人民相信的干部担任政治责任,他们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抵制“文革”。然而,这套体制在“文革”发生时没有牢固地形成,这样在稳定时期可能有效的干部制度,在内乱中却成了一个重要的不利因素。 七、政治生活中缺乏严密的制度来保障公民的权利。“文革”虽然是一场危及整个政治体制的政治动乱,但它实际上也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一场灾难。“文革”能够发生的一个社会原因,是社会广泛缺少尊重公民民主自由权利和人权的传统。象“文革”那样的侵犯公民民主自由权利和人权的内乱,如果是在一个每位公民都坚信民主、任何侵犯公民民主自由权利和人权的行为均要受到法律制裁和社会谴责的社会中,这种情况是难以发生的。社会民众缺乏牢固的民主法制观念,政治体制有不能有效惩罚侵犯公民民主自由权利和人权的行为,为“文革”的发动提供了一定的社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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