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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文化差异”使唐鹏父母免于起诉

http://www.CRNTT.com   2012-04-23 14:52:09  


 
  拿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来说。证人福尔曼警官(Mark Fuhrman),就是因为在法庭作证时,扯了一个中国人看来不值一提的小谎而被判刑。在法庭上,辛普森的辩护律师问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如果福尔曼承认,那可能因为他的种族主义,导致其证言可信度降低。所以,福尔曼一开头想回避:“就我所记得,没用过。”律师又问:“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1985或1986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经忘了吧?”福尔曼答覆:“不,不可能。”律师又追问:“你是否就此宣誓?”

  如前所述,在宣誓的情况下做伪证,那就是重罪,这根弦在美国人脑子里绷得很紧。最终的结局,辛普森无罪释放,而福尔曼被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起诉,他因为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

  很多美国有头有脸的人物,都被判过伪证罪;其他犯罪,还可以钻警方执法程序的漏洞来抗辩,比如警察抓人时没有搜查证;而伪证罪,特别是在法庭宣誓之后做的伪证,众目睽睽,抗辩的理由都找不到。2008年12月,伊利诺伊州前州长布拉戈耶维奇(Rod R. Blagojevich)由于“出售”奥巴马当选总统后空缺的联邦参议员席位被捕,其他罪名还没定,陪审团最先确认的就是他的伪证罪。

  在中国的司法、社会环境下,撒谎一般不被看成多严重的事。比如,民事审判中,一个证人可能会向原被告双方出具截然相反的两份证据;证人出庭作证,随口撒个小谎也是常态;乃至在法官追问下,推翻前面的说法,一般后果也就是被法官申斥一句。说因为做“伪证”,特别还是以受害者的身份就会判刑坐牢,中国人还真没有这根弦。

  至于中国的强奸案,凶手家属托关系找到受害女子说情,许以重金赔偿,要求向警方改口称当初是“你情我愿”,乃至“生米煮成熟饭”,索性把受害女子娶过门来,也是有的。不少地方司法部门乐见这个结果,甚至有中国的法学家还把这个看作中国的“本土法治资源”呢。

  唐鹏父母赴美时,可能就怀着这么一种“私了”心理——用钱让受害者改口,想不到人家根本不参与这个游戏。向警察、法庭撒谎,这本身就是犯罪——这种自觉也只能在长期的、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中,才能养成。中国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美国不用担心赔偿金问题

  有人认为钱不能搞掂刑事受害人,是因为美国刑事赔偿本来就免不了。那么美国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能得到怎么样的赔偿呢?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刑事赔偿令+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和解的多元赔偿模式,能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所以受害人没必要急于跟凶手协商赔偿。美国的刑事赔偿令制度(restitution order),是“刑民合一”的受害人救济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由法官直接责令罪犯做出赔偿,跟中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相似之处。

  美国1982年《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Victim Witness ProtectionAct),明确将赔偿作为判决中的独立内容。1996年通过的《强制被害人赔偿法》(Mandatory VictimsRestitution Act)修改了前法的部分内容,将赔偿特定犯罪造成的损害,列为强制义务。政府将对被害人的损害情况作出评估,如果精确的赔偿数额难以认定,法庭将“根据对被害人公平的原则”予以确定。

  但是,赔偿令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mental anguish)。在1991年美国诉哈斯基案(US v.Husky)中,第十一巡回法院就拒绝签发给强奸犯罪的被害人50万美元的天价赔偿令。Husky 在联邦矫正所(Federal Correctional Institute in Talladega),强奸并鸡奸一位女管教。显然受害者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但法院认为精神损害不该属于刑事赔偿令的赔偿范围,但治疗精神创伤的费用是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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