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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两岸南海渔业资源共同开发有可为

http://www.CRNTT.com   2012-07-23 00:13:53  


 
  上海海洋大学海洋学院许柳雄教授强调,大陆没有金枪鱼开发的历史记录,需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南海资源,这样可以与印度洋渔场结合形成一个鱼类产品生产与加工的常年渔场。

  台湾中央研究院宋燕辉研究员认为,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权利主张与渔业资源的份额分配,若仅是单方的解释而未有客观资料的支持,将是不足信的。进而,上海海洋大学的戴小杰教授、褚晓琳博士也表达了对资料统计问题的关切。戴小杰教授指出,现今所采用的月报、月日志、科学观测员计划、船舶监测系统、渔获物CPS系统等一系列监控方式,将来也应该适用于金枪鱼的监测。

  上海交通大学的郑志华博士结合海洋维权提出南海渔业资源开发的新框架:将越南等国超出的渔获量问题提交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讨论;同时主动调查IUU渔业(指非法、不报告、无管制的捕捞行为),以截断其销售管道。不过,农业部南海区渔港监督管理局郭锦富副局长认为这一框架回避了越南在南海渔业活动的政治性考量,没有做到“对症下药”。宋燕辉研究员试图从更高级别的政府间合作来寻求问题的解决:第一,考虑在南海建立由中国主导的区域性渔业保卫管理体制;第二,在WCPFC架构下,大陆和台湾合作建立衍生委员会,将越南等国纳入其中,主导黄鳍金枪鱼和鸢乌贼资源的开发。

  双边协定:渔业资源联合开发

  上海交通大学的郑志华博士发表题为“订立双边渔业协定须考量的诸因素”报告,并针对近期中、菲两国的南海争端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南海渔业协定(学者建议稿)》。尽管具有过渡性质的渔业协定并不能替代专属经济区的制度安排,但是建立在两国主张的重迭区域之上的渔业协定,仍然被赋予了保护海洋环境生态以及维护公正、安定、和谐的区域渔业秩序的双重目标。为此,郑志华博士建议渔业协定应从如下方面进行考量:第一,背景问题,通过制定一个双边的渔业协定试图达到的政策效果;第二,结构与形式,例如渔业协定与未来海域划界的关系是否获得了在先的制度解决;第三,原则与方法,将传统捕鱼权设定为协议制定的原则之一,其意义在于妥善处理渔区划界与渔民生产生活的现实矛盾,而这已在中日、中韩渔业协议的框架下有所反映。第四、合作机制,渔业协定的运行与管理机制包括联合渔业委员会的定位(松散型、紧密有效型)与执行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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