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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始末

http://www.CRNTT.com   2012-08-07 11:32:57  


 
一个母亲的执着与抗争

  女儿终于回家了,可女儿在失踪期间所遭受的非人折磨让唐娟心如刀绞。她收掉小摊,一心要为女儿讨个说法。现在全家人仅靠张海开摩的维持生计,原本家境不错的他们变得一贫如洗,连房租都已拖欠了两年半的时间。

  女儿被解救出的第二天一早,唐娟就到零陵区公安分局找杨军祥要求立案。但让唐娟没有想到的是,杨军祥竟然说这只是一个一般的治安案子,把人领回家就算了。她再次跑到休闲中心所属的南津渡派出所报案,得到的答覆同样是:“我们管不了,你还是要找分局。”

  “再不立案,我就从你们楼上跳下去”,几乎是带着“以死相逼”的意味,2007年1月4日才终于有人给这对母女做笔录。1月5日,正式立案。

  “可是19天过去了,案子一直没有进展,休闲中心依旧照常营业,生意红火。25日,仅仅刑拘了休闲中心的老板娘秦星一个人。”唐娟告诉记者,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在秦星关押在零陵看守所期间,零陵区公安分局南津渡派出所工作人员魏晓辉竟然帮忙传递信件,使得内外互通,妨碍了司法公正。

  为此,唐娟不得已将遭遇写信给了湖南省公安厅。省公安厅获悉此案后相当重视,并作了“请高度重视,依法惩处”的批示。2007年2月17日,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刘建宽做出了“必予高度重视,只有11岁幼女,务必严惩彻查,并追究民警办案不力的责任”的批示。

  在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的直接干预下,乐乐的案件很快进入了正常的渠道,永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彻查此案。很快,涉及此案的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周军辉、秦星、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被立案侦查。

  根据湘芙蓉司鉴中心【2007】精鉴第280号鉴定结论:乐乐属于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200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强迫卖淫所受的精神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而根据乐乐最近的一份《医学鉴定书》:其外阴水疱反覆发作,诊断为生殖器疱疹。分析认为:这种病毒引起的性传播疾病反覆复发、尚无有效方法,很可能诱发生殖器恶性肿瘤,如怀孕易导致胎儿畸形、流产、死胎。

  原本以为案件会顺利进行的唐娟却又遭受到了来自地方检察院的阻力。唐娟告诉记者,在检察院指派了公诉人后,公诉人从未与他们深入交流,甚至有次当着她的面说:“我没看出来你女儿是被强迫的,她看上去也不像只有11岁。”

  这句如利刃般的话深深扎在了唐娟的心上。就在2008年全国遭受大范围的雨雪冰冻灾害的那段时间,唐娟在那检察院门口的雪地里整整跪了18个小时,检察院这才给她换了一名公诉人。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乐乐作为一个正在读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平时表现好,家庭生活幸福,不存在主动卖淫的动机。秦星、陈刚招募、纠结、指示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秦星被判处死刑,陈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周军辉以暴力胁迫不满11岁幼女卖淫,致使其染上性病和出现精神障碍,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人强奸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

  被告人周军辉、秦星、陈刚各赔偿乐乐经济损失2万元,刘润等3人赔偿乐乐经济损失1万元,共计9万元。而一同参与轮奸的秦斌却一直在逃,未受任何惩处。此外,不履职的杨军祥被“严重警告”;通风报信的魏晓辉则被“党内警告”。

  看似乐乐的案子就要尘埃落定,但唐娟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她以量刑畸轻等为由申请抗诉,永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建议。2009年1月此案重新审理,2月11日法院再次做出判决——维持原判。此案二审后又因为证据不足被高院发回重审。

  4年多来,唐娟奔波各地收集的各种材料垒起来有半米多高。在夫妻俩的房间内,书桌上堆满了诸如《只有战胜自己才能战胜一切》、《成功者的心态》、《成败在自己》之类的书。床头的墙上贴着这样一张纸条:一个人无论做什么事,务须抱着绝无退路的决心,勇往直前……如果立志不坚,时时准备知难而退,那就绝不会(有)成功的一日。或许,正是这种不给自己留后路的信念支撑着他们走过了这1500多个日夜。唐娟始终相信:邪不能胜正,乐乐终究会好起来……

  天,真的快要亮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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