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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上斗殴,他们为什么戾气冲天

http://www.CRNTT.com   2012-09-06 13:56:50  


 
链接:“空中斗殴”的中国乘客身份需查清

  2012年09月06日08:56新京报社论

  和普通公民不同,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领域外涉嫌犯罪,按照我国法律,还要受到追究。

  坐椅靠背引发冲突,两名中国乘客在瑞士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上大打出手,导致飞机被迫返航。这是这两天公众最为关注的新闻之一。9月5日中央电台报道援引瑞士苏黎世检察官的说法,两名斗殴的中国乘客已获释,其中一名57岁的乘客因妨碍公共交通,被处以按日支付的罚金,天数为90天,但检察官没有透露具体的金额。检察官称,这项罪名在瑞士是刑事罪。

  素质问题、国人形象问题,都不说了,舆论更关注的是这两名乘客的身份。中国驻苏黎世总领馆伍领事称:“我跟当事人都联系过,他们都觉得这件事很丢人,也不愿意把这事,尤其是个人的名字信息给透露出来。”对此,瑞士国际航空公司也讳莫如深。

  他们的身份该成为谜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当一个人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到公众利益的时候,隐私权必须为公众知情权“让路”。他们身份中最核心的一点是:两人,尤其是被瑞士处以刑事处罚的57岁乘客,是否有公职身份?

  如果二人没有公职身份,目前的结果,基本可以确定就是最后的结果。然而,如果有公职身份,二人可能还将面临一系列的不利后果。而这些不利后果,是他们作为公职人员必须承受的代价。

  对于发生在瑞士航空器上(法律上是瑞士拟制领土)的犯罪行为,瑞士有管辖权,但我们也并非只能“旁观”。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可见,对于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我国法律拥有管辖权。而和普通公民相比,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同样的行为,普通公民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却可能追究。

  从媒体披露的事实看,斗殴者的行为和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第123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等条款“靠得上”。“靠得上”,不意味着一定要追究。是否追究,需要进一步调查,而作为是否追究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当事人是否国家工作人员,是必须查清的内容。

  查清他们的身份,不只对刑事追诉有意义。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包括“具有良好的品行”。在飞机上斗殴,被瑞士处以刑事处罚,即使我国法律不再追究,当事人恐也难再被认为“具有良好品行”。如此,他应在公务员管理层面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可见,“空中斗殴”的中国乘客是否有公职身份,至为重要,希望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给公众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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