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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两岸均有责任维护东海与南海主权

http://www.CRNTT.com   2012-10-06 00:47:03  


 
  台北方面因此抗议,1970年11月的美国东西两岸的中国留学生也因此发起第一次保钓运动,迅速延伸到全美国、欧洲、日本、香港以及台湾。曾经参与保钓的马英九称:第一次保钓运动虽然并未争回钓鱼台主权,但有一个重要的成果,那就是美国因此在这个事情上比较趋于中立,美国声明,钓鱼台部分仅交还“行政权”,主权争议由当事国自行解决。而日本原打算要在岛上建气象台,也是因为两岸均强烈的抗议而作罢。

  1971年发生钓鱼台列屿主权争议后,日本认为“明治28年(1895年)迄今(1971年),尚未受到世界上任何国家之抗议而平稳地使用该列岛”。此一说法,问题重重:因为自1895年至1945年,日本统治台湾期间,钓鱼台既为台湾属岛,故与台湾俱为日本领土,日本人使用该岛自无他国抗议。

  此外,自1945至1972年美军托管期间,钓鱼台列屿并不在日本统治之下,亦不在任何国家的名义下受到统治,因此美军托管并无主权上的意义。又台湾地区渔民,即经常使用该岛,没有受到干扰,再加上当时美军依据1954年《“中华民国”与美国共同防御条约》协防台海,也使台北没有与华府交涉的必要。而从1968年至今,钓鱼台列屿问题已具争议性,“中华民国”政府也一再主张主权并对日本多次提出抗议,故并无日本所提的时效问题。

  至于1972年美国将钓鱼台列屿随同琉球群岛的行政权交给日本一事,美国于1971年5月26日曾正式照会“中华民国”政府表示,美国将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权交还日本一事,并未损害“中华民国”政府之有关主权主张。美国参议院后来附加说明,表示对主权问题持中立立场,认为应由中日双方协商解决。由这些相关的外交文件来看,美国对钓鱼台列屿主权问题采中立立场,认为应由中日双方协商解决。此一立场,迄未改变。何况依据“波茨坦公告”,“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波茨坦公告”在美国被视为条约,对美国有拘束力,所以美国也无权片面决定钓鱼台列屿之主权归属。

  不过,美国目前主张钓鱼台的管理权属于日本。2010年9月,“国安会”亚洲事务资深主任、亚太事务副助卿贝德表示:“就中、日个别主张对尖阁诸岛拥有主权一事上,我们不采取任何立场。但《美日安保条约》包含日本行政控制之所有区域,并且就1972年台方已将冲绳行政权移交日本政府的情形来看,尖阁岛应由日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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